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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校园里的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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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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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发表于 2011-9-28 08: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生在校园里的血案
200911月,在户县某中学,发生了一件血案。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高一男生,用刀子戳死了同班十七岁的同学,公安机关当晚抓住了这位用刀戳人的青年学生,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于次日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对其批准逮捕,并上报市检察院审查。市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遂决定由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按一般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案件,才能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到底是因什么原因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呢?
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父母的委托,担任嫌犯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会见了嫌犯,他痛哭流涕地向我叙说了事发经过(详细案情我将在后边辩护词中阐明)会见时有件事让我深感犯罪青少年的无知,他问我“律师叔,你看我什么时候能回学校上课?”我苦笑了一下,回避了他的问话,没有回答。从这句问话中,我深深体会到青少年对法律的无知。
这个用刀戳人的中学生,名叫李书页,父母皆在外打工,他的哥哥已考上某名牌大学,李书页不甘示弱,他向父母保证也要考上名牌大学。他以优异成绩考上高中,并被推选为班长,可杀人血案会让他的大学美梦化为泡影。我抱着非常惋惜的心情担任了他的辩护人,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我作了如下辩护发言。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李书页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李书页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首先对本案被害人魏端的死亡表示深切的悲痛和惋惜,对他父母此时的心情表示理解和同情。魏端是一个花季年龄的青春少年,父母把他抚养这么大是费了不少心血的,突然间失去了生命,作为父母实在难以接受这种事实。这里,我再次对其父母表示同情和慰问,也代表被告李书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忏悔。但我作为李书页的辩护人,也对被告李书页的处境和前途深感担忧。一个不满十六岁的青春少年,本应坐在明亮的教室里聆听老师的教诲,却因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参加诉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与被告人家长一样,既为他今朝的犯罪感到愤慨,又为他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终身。今天的审判既是对他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但我认为必须在查明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的前提下,并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才能正确判决此案。下边我谈一下具体辩护意见。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过程遗漏了许多关键情节。
事实是:李书页担任班长,因管班的事务和后排几个男同学产生矛盾,这几个同学中包括魏端、徐××等人。20091116日晚,被害人魏端怀疑被告人李书页将雪水弄到自己被褥上,上晚自习前,魏端等几个人把李书页叫出教室追问此事,李不承认,魏端即想打李书页但未动手,后魏端又和徐××商量准备下自习后殴打李书页,徐××也承认因和魏端关系好,商量过殴打李书页的事。上自习时,魏、徐二人坐在后排窃窃私语,声称准备“热身”(打的意思),李书页听见此话,即感到有一种威胁存在,故下第一节自习后,从宿舍取来刀子装在裤兜内,又在上第二节自习时,给要好的同学写了一张纸条讨教求助,那同学回了纸条说:“能忍就忍吧”。下晚自习后,李书页拿上书准备离开教室,走到门口,被徐××挡住不准走,被害人魏端把李书页拉到教室后面,这时有人拉灭了电灯,魏端和几个人便对李书页进行殴打,并抓住李的头发往墙上碰,又用膝盖磕打李书页,这时有人把灯又开了,徐××怕人看见打李书页,随口骂了句“谁开灯,寻死呀”,后来灯又灭了。以魏端为首的几个人对李书页继续殴打,灯再灯次亮时,魏端才停了手,并对在教室的同学说“啥事都没有,赶快走,都走。”这时李书页用手捂着头回到自己座位上。魏端以胜利者姿势往教室外走,李书页看到后很生气,便说“你少狂”,魏端也回骂了一句,并拿起一条长凳砸向李书页,李书页用左手挡了一下,随手掏出装在口袋的小刀捅了魏端一刀,凳子掉在地上,不该发生的悲剧发生了。这时,李书页脑中一片空白,回到宿舍后被警察带走。魏端经抢救无效死亡。这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实过程。
二、从卷案材料可以认定以下六个情节
1、被告人李书页担任班长,因管班事务与魏端等人产生矛盾,并非私人恩怨。
2、被害人魏端怀疑被告人李书页给自己被褥弄雪水,但并无实据,然魏端却和徐××预谋下晚自习后找借口殴打李书页。是有预谋的主动进攻挑畔者,而不是为其他事争吵后动手打李书页。
3、被告李书页知道这种情况心里害怕,从宿舍取来小刀准备吓唬对方保护自己,又求助同学沈××出主意,他尽量回避,并不是主动进攻者,是一个被动的防卫者。
4、下晚自习后,徐××挡住李书页不让走,魏端又把李书页拉到教室后边,这时有人关灭了灯,魏端等几个人便开始殴打李书页,灯亮后徐××还骂开灯人,后灯又被关灭,他们又殴打李书页,抓住李头发往墙上碰,灯第二次亮时方才停手。说明关灯者也和魏端是一伙的。李书页被殴打后,抱着头回到自己座位上。
5、在前两次李书页被殴打过程中,他并未拿出身上所带的刀具来刺对方,说明李书页不想扩大事态而反击,证明他开始并无伤害他人的思想故意。
6、当被害人魏端最后举起长凳打李书页,李书页挡掉板凳的同时用刀捅了被害人一刀,才导致悲剧发生。说明李书页是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出于防卫目的才使用了刀具,这属于正当防卫的情节。
以上情节是本案存在的客观和法律事实,均有在场同学作证。
三、按以上事实,我认为被告人李书页具有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被害人魏端本身具有严重过错,开始无端怀疑,借故生事,后又预谋殴打李书页,有组织、有预谋并具体实施了殴打被告的行为。况且魏端身高1.74米,在体质上明显占有优势,且有几个帮手。但李书页开始并未使用刀具还击,而采取能忍就忍的态度。
2、当最后被害人魏端举长凳砸打李书页时,被告人李书页感到自己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在挡掉板凳同时,才掏出刀具自我防卫,应属于正当防卫的性质,虽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也应算“防卫过当”,按《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3、被告人在班里担任班长,一贯表现很好,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痛恨不已,非常后悔,深感无法面对被害人魏端的家人,对不起自己的父母,确有悔改表现。
4、被告人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六周岁,属未成年人,这也是法定的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当我第一次会见他时,他还问我,他什么时候能回学校上课,他不知伤害了魏端的程度,充分说明了他年幼无知。
5、所在学校在管理、教育方面存在严重的疏漏,特别是那位班主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书页因管班事务和魏端等人产生矛盾,李书页多次向班主任反映,并提出要辞去班长职务,班主任回答:“要辞职就转班”,既没有认真进行调处,又以“转班”威逼李书页,这也是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基于上述,我认为,由于被害人无故殴打被告人,是本案发生的起因,加之被害人用板凳击打被告人,被告人李书页为防止自己生命受到威胁不得已拿出刀具伤害了被害人,应属正当防卫性质,但造成了严重后果,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故属防卫过当。请法庭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和被告未满十六周岁,且任班干部期间一贯表现很好,这次事件后,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和学校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法庭能对被告人李书页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上意见请法庭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戴永智
2010518
这个不该发生的血案,一审开庭结束了,学校和李书页父母共赔偿魏端亲属精神抚慰金十二万元。市中级法院于20106月下发了判决,但只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魏端本身有严重过错和李书页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的辩护意见,仅作了从轻处罚,判处李书页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对辩护人关于“李书页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性质应减轻处罚”的意见未予采纳。
判决下发后,我感到中院判决明显对李书页量刑过重并及时会见了李书页,李书页情绪激动,思想包袱很重,我对他进行了长时间开导教育,并表示继续帮他上诉辩护。
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时,我作为辩护人,用事实和法律分析了原审判决不当之处,建议省高院对李书页减轻处罚。为此,在二审辩护中我着重强调“李书页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李书页一审的辩护人,现在又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实,适用法律不当,对被告李书页量刑过重。
1、所有目击证人中,没有一个人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魏端捡起板凳冲向李书页,李书页掏出事先准备的尖刀,迎上去与魏端打斗……”的言词。市检察院起诉书也没有这样讲,而是讲“魏端提起长板凳扑打李书页时,李书页遂迎上前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魏端捅倒在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检察院起诉认定的事实有很大出入。
2、魏端砸打李书页时所用的长板凳,四条腿,板面长110厘米,板面宽12厘米,板面厚4厘米,这么长且厚重的板凳,如用力打在人的头上足以令人毙命,也当属于凶器。而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都是“板凳”,刻意在于淡化长板凳的危害性。
3、当第二次魏端举起长板凳砸向李书页,李书页用手挡掉长板凳,这说明长板凳已砸到上诉人李书页的身体,并非判决书所认定的“魏端捡起板凳冲向李书页”,不是冲,而是已经砸上了李书页。
4、当魏端同伙拉灭灯围打上诉人李书页时,李书页没有使用刀具,而是能忍就忍。而当第二次魏端用长板凳砸打在李书页左胳膊上,李书页才用刀捅伤魏端。再说李书页根本不是魏端的对手,只有在魏端又用长板凳砸打李书页时,李书页才又被动防卫。李书页正是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才被动防卫。而原审法院判决时并没有考虑这些重要情节,判决书所认定的“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根本不能成立。
5、案发时被害人魏端年龄17周岁,而上诉人李书页未满16周岁。且魏端身高174厘米,明显高过李书页,还有几个帮手,事情又是发生在夜晚,李书页心理震动极大且孤力无援,他如果不挡掉长板凳,长板凳有可能砸到他头上危及生命,所以他在挡板凳的同时才会下意识的用刀被动防卫,实属无奈之举。在这种弱不敌强的特殊情况下,李书页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生命,免遭不法侵害而使用锐利器械反击,也应当认定为是实施防卫行为所必需的。所以李书页之行为应属防卫过当,应按《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原审法院判决忽略了“正当防卫”的情节。
6、被害人魏端本身具有严重过错,为首聚众无故殴打上诉人李书页,下手凶狠,后又用长板凳打砸李书页,严重危及李书页的生命安全,具有明显的行凶倾向。而原审法院判决书上轻描淡写地认定“魏端对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其违规违法的严重性并未引起原审法院的充分考虑和重视。
7、李书页身为班长,学习成绩优秀且一贯表现良好,因管班事务,遭到魏端等人的殴打报复,此事件虽然导致魏端死亡,但他自己也将面临漫长的牢狱之灾,从而毁了他的一生。而原审法院没有同情考虑这一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失实,适用法律不当,对一个案发时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十五岁少年,判十三年有期徒刑,是完全按成年人的标准来定论的,明显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减轻对李书页的处罚,按本案具体情节,当判李书页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
以上意见请二审法院采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后判决认为,“李书页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对李书页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当天,被害人魏端因其床铺被人放上雪块,将其被褥弄湿,魏端便无据怀疑是李书页所为;当天晚上自习时,魏端质问李书页,李予以否认。为此,魏端在下晚自习后,将李拉至教室后排对李殴打,而此时李书页身上就带有刀,但其并未用刀捅刺伤害魏端,可见其主观上并没有伤害魏端的故意,……当二次魏端举起长条板凳向李书页砸去,此时魏端的行为已明显威胁到李的生命安全,李书页挡住砸来的凳子后才掏出刀捅向魏端,致其死亡。李书页的行为明显是对魏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有针对性作出的,其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其防卫行为已超过出正当防卫的强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书页在本案中具有防卫情节,其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应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有所区别,为体现惩罚和挽救、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故对李书页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李书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判决,改判处李书页有期徒刑八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后,李书页和他的父母也感到比较满意,李书页现在认为,这是法律对他的宽大、是罚当其罪。他的父母也感到自己儿子应受法律制裁,并认为二审判决才真正明了是非。现在李书页受到教育和挽救,正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只要表现好,认真服刑改造,估计再有四、五年就可减刑释放出来。
作者寄语: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律师担任辩护人,对那些酿成人命的刑事案件,因有死者一方亲属参加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要用同情死者的心态和语言表述,然后再讲清律师的辩护职责,让对方谅解,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辩护效果。青少年最易无忌走险,常为一些小事动武动刀,在他们看来,被人欺侮就应还击,但往往在气愤时不能准确把握尺度,这种动辄用刀刺伤同学的情况屡屡发生,学校也应加强检查管理,但最重要的还是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矛盾化解矛盾,把可能发生在学生间的矛盾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
李书页所在中学的班主任,在笔者眼里是个极不负责任的老师,当李书页向他反映因管班工作和同学产生矛盾,要求辞职时,他不准辞职却也不解决矛盾。流血事件发生后,律师向他了解李书页以往表现,他躲躲闪闪,含糊其词,竟然说李书页表现一般,班长是自封的。让人感到他有“落井下石”之嫌,有极不正直的人品,象这样的班主任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肯定不会是高尚的,是愧为人之师表者。
此案从以“故意杀人罪”立案,到中院的“故意伤害罪”判刑十三年,再到最后省高级法院认定“具有防卫情节”的“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八年,相差五年。抗日战争八年,解放战争三年,都是一个翻天覆地的历史时间,李书页刑期多五年与少五年,对一个青春少年来说何其重要!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量刑的差别如此之大,可见涉案诸人,对狱讼之事万万不可轻忽也。
a
电话:13609255906
发表于 2011-9-28 11: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aahp 于 2011-9-28 13:31 编辑 8 l# S% m1 j$ @7 G7 E5 \: X! @) y- g* F
, f- y9 W% o; f  H3 B1 W$ Y
戴老师好,学生向您致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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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放晴了,冬日暖阳,真的太惬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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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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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08: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八中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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