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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其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三周过去了,各地法院陆续出现适用新司法解释第一案。
$ G4 V; O% _- V- @% p3 S F ^) @ 南京 “父母出资购房”第一案
@- S5 s* M5 H2 b2 f: T4 Z 一方父母出资房屋归个人所有" w, Y a( V( ^
南京的于女士和李先生所住婚房系李先生的父亲在两人婚前出资购买,但房产证在婚后才办理下来。婚后李先生两次出轨并有了私生子,于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婚房。于女士原本觉得自己胜诉的希望很大。但是“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施,规定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屋应认定为一方所有,于是李先生态度变得很坚决:“婚房是我爸爸给我买的,属于我的个人财产。”. M! {3 t g: D0 q% g. ?
点评此案被称为新旧法律适用冲突的第一案。“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则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K& y1 l( v6 S) r7 p" n' ]& \7 C 鉴于中国的国情和不断攀升的房价,父母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为子女结婚购房,而且也很少在购房后和子女签署书面协议,但同时,作为出资人的一方父母会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的解释,“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会违背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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