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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车辆出事卖家承担30%责任之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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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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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21: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1-9-4 21:20 编辑 ) v$ ~2 N* e(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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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卖废旧车闯祸,车主背黑锅
    许多人认为废旧车辆只要卖了,就一了百了。殊不知,处理废旧车辆不到定点回收企业,废旧车辆被人继续使用,发生事故,出卖人仍然责任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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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的二轮摩托车发动机汽缸和活塞已完全咬死,无法修复,且摩托车已到报废年限,李某就将摩托车以废品作价300元卖给临近的开摩托车修理店的王某。为避免麻烦,李某在出卖时将摩托车原牌照拆下取回。但麻烦还是找上门来,为谋取利益,王某又将该摩托车卖给一名外来打工者。打工者驾驶该摩托车发生事故,导致他人受伤,肇事后打工者逃逸。伤者索赔无门,得知开摩托车修理店的王某没有废旧车辆报废资质,即将李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和王某各自承担伤者15%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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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报废处理,国家有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该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溯根求源,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是因为机动车辆是危险运输工具,即使淘汰,也应该实施强制报废制度,以便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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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违反机动车辆强制报废制度,私自买卖、回收废旧车辆,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某将摩托车卖给无资质的王某,王某无资质而收购旧摩托车,并将其卖出继续使用,导致事故发生,李某和王某对于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李某和王某的过错,并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更不是全部原因,所以,李某和王某对于伤者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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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20110827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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