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1·15”大火案宣判,工程立项、转包、分包等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现象令人触目惊心 一场大火,烧出多少“潜规则” 吕伟 8月2日,上海“11·15”大火案宣判,相关6起刑事案件的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综合管理科原科长周建民、该科原科员张权,均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高伟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周建民、张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该委原副主任姚亚明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施工单位11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原副经理马义镑同时还构成受贿罪,分别获刑十六年及十五年零六个月;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获刑五年,其他被告人分获二至四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无证电焊工吴国略等7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吴国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电焊班组负责人马东启获刑二年;工人王永亮被免予刑事处罚。改造项目中承揽铝合金门窗施工业务的杨为民、承揽外墙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的张利等人也分别因行贿罪获刑,杨为民获刑五年,张利获刑二年,姜建东犯单位行贿罪获刑二年。 7月18日至24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共设6个法庭连审7天,庭审还原了大火发生的真相。 建委官员拉开大火“序幕” 26名被告人中的4名建委官员分别是,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和科员张权。 检察机关指控,4名官员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启动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楼节能改造工程(着火的大楼简称为A楼,其他两幢称为B楼和C楼),从而拉开了大火“序幕”。 起诉书还原了案发真相:大火前,对上述三幢楼实施的综合节能改造工程,是一个“三无工程”——无计划、无立项、无资金。 首先是无计划。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事关政府计划安排,必须上报发改委审批。但在2010年静安区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中,教师公寓楼并未列入计划。其次是无立项。节能改造项目关系到政府科创专项资金的拨付,必须上报科委审批。但因无计划,自然不能在科委立项。而无计划、无立项,财政资金安排也无从谈起。 那么,静安区建交委又是如何实施的改造?为什么要实施改造? 高伟忠供述,2010年6月,建交委召开主任办公会,他在会前与姚亚明“通气”,由姚在会上提出给三幢楼实施节能改造,他拍板同意。于是,两人一唱一和,演起双簧。对于工程所需的3000万元资金,会议决定在2011年将其列入计划申请财政拨款。就此,高伟忠拍板定下“三无工程”,接着又研究将工程交给谁来施工。 其实,早在一个月前,高伟忠就答应将工程交给黄佩信。黄佩信是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下称“佳艺公司”)经理,与高伟忠曾是同事,黄曾提出承建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 由于黄佩信的公司资质不够,会议决定让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接,然后再给黄佩信做。会议结束后,由姚亚明、周建民和张权三人具体落实会议精神。 检察机关认为,4名官员滥用职权,是“主动积极,相互配合”,没有遮遮掩掩,从主任到副主任,到科长、科员,从提议到拍板,从决定到实施,各有各的作用,缺一不可。 法庭上,4名被告人皆未辩护,在最后陈述中一致表示“全部认罪”。高伟忠称他原来也住在那幢楼里,“非常对不起58名死难者,71名伤者,100多个受害家庭”,对指控全部认罪,愿意接受审判。姚亚明在法庭上失声痛哭,深深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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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w( m* Y o" j1 p I3 l6 A检察日报 201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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