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抢劫、强奸、杀害女业主 一审被判死刑 本报南京6月16日电(记者赵兴武 通信员 邓2扬) 震惊南京市民的小区前任保安奸杀女业主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寿俊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晚,南京市栖霞区杉赛世香樟园小区已少有人走动。曾在这里当过三个月保安的朱寿俊潜伏在香樟园小区东门附近的阴暗处。23时许,朱寿俊发现深夜归来的女业主小英(化名),便悄悄窜上去,采用威胁手段将瘦小的她挟至一幢住宅楼的地下车库机房内,意欲实施抢劫。小英打开机房照明灯看清朱寿俊的外貌,朱怕其报警,遂产生强奸后杀人灭口的念头,便将小英按倒在该机房内的席梦思床垫上欲实施强奸,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朱寿俊又猛扼小英颈部致其死亡,当场劫得小英的诺基亚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40元)、银白色手镯、戒指、彩珠手链等随身财物。为隐藏罪证,朱寿俊将小英的尸体和衣服分两处藏匿后,逃离现场。 除残忍杀害女业主的事实,法院还审理查明:朱寿俊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6月2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9月29日被假释出狱,考验期限至2012年1月19日止。2010年9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寿俊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内,在其曾担任过保安的小区,抢劫小区业主,利用其对小区环境的熟悉,避过监控,将被害人劫持至人迹罕至之处,实施抢劫过程中,为灭口而强奸杀害被害人,为隐匿罪证而藏匿尸体、抛扔被害人衣物及随身物品,被告人朱寿俊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朱寿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与前罪余刑二年三个月二十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人民法院报2011-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