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研究生状告村委会征地补偿案胜诉 9 s( c* ]' R& R5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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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N.XINHUANET.com 2007年05月22日 13:16:33 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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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y+ m8 `& \7 R上大学户口迁出,村里发放土地补偿款没有份,女研究生状告村委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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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子女上大学征地补偿仍有份
( I8 Y8 q6 k4 d: W农家子女上大学户口迁出,还是不是村里人?村里发放征地补偿款还有没有他们的份?5月17日记者了解到,皇姑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中对此做出明确回答:农家孩子上大学仍保留村民资格,理应获得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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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研究生
. I$ c: @% e4 t# u6 ^7 q# P征地补偿款为啥没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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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郊某村老王家的英子今年24岁,父母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2002年,英子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大学。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和学校的要求,英子将自己的户口从当地派出所迁入学校。2006年,本科毕业的英子又考取了母校的硕士研究生。英子不仅成了家里人的骄傲,也成了村里人教育孩子的话题。可没过多久,老王家一家人就开始愁上了。
4 t( F/ `1 Z9 r; S原来,2006年,因城市建设需要,村里的部分土地被征用了。很快,土地征地补偿款就下来了。当年9月,村里制定了分配方案,每人4.13万元。当老王家一家人和村里人一起兴冲冲地去领钱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村里说,没有英子的补偿款。理由是,英子已经考上了大学,念上了研究生。按照村里的惯例,户籍不在本村,不能分补偿款。今年2月6日,村委会给英子出具证明:“在我村未领取到征地分配款41300元,特此证明。”
$ T1 e, ], _3 L- {) Q5 O0 S自己生于此、长于此,难道就因为读了几年大学,就不是村里人,就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样的待遇了?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后,今年2月8日,委屈的英子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承认其村民资格,并给付土地征地补偿款4.13万元。今年3月,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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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 k, v. n9 D, Q7 O( ^" j户口迁出就不再是村民
7 X7 [0 x& \2 M, _# `. C) a+ Y法庭上,村委会陈述了自己的道理:村里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确实没有英子的份,但并不是歧视她。因为根据该村“土地延包实施方案”的规定:方案通过之日前的非农业户口人员没有土地承包权;临时迁出的学生,其转非后,村委会收回其土地承包权。村委会认为,根据村里的方案,只有具有村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通常所说的村民资格)的人才享有土地征地补偿费,而英子在2002年上大学时,就已经把户口迁了出去,变成了农转非,不再享有村民资格,也不具有土地承包权。因此,英子不应该和其他村民一样获得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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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 C: d+ u! |- ]5 Q8 K) f4 P# G+ L征地款应该给
# ^2 w/ A' X4 }; l" @4 D但英子认为,该村是自己从小长大的地方,自己现在读研究生,没有其他收入,其生活来源都是依靠土地收益,所以具有村民资格,应该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村委会的分配方案剥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况且2005年村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承租方是我的父亲,承包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共有人除了我的父母外,也包括我。这就说明,土地也有我的份,如果征地,当然也要给我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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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法院最终判决,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英子土地补偿费4.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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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人:本案审理法官王卫东
5 R, T) ~' S: d ]7 J# n$ D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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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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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子有权告村委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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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纠纷,故属于民事案件,英子有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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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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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还是不是村民?
( _/ Y8 }( k0 h: X, g" ?5 ?虽然在村委会制定的第二轮土地延包实施方案中规定,方案通过之日前的非农村户口人员没有土地权,但本案中,英子是在校大学生,她的户口是因为上大学而迁出,变为农转非,但英子户口的迁出并不必然导致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英子在上大学前一直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具有该村村民资格,她在上大学期间仍然依靠原来的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当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而且,村委会制定的土地款分配方案中明确规定,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按2005年发放的《土地使用证》为依据。而在英子家2005年发放的土地使用证上明确表明,英子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之一。因此,英子具有土地承包权,理应获得土地补偿费。
$ r, W9 m8 O" R% V; J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时有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基本前提。农村孩子考取大学或服兵役,一般要将户口迁出原籍所在地,他们虽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但并不完全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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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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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大学生仍然是村民
, \# D) p9 N8 g. Z2003年,江西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五里村委会一组的部分田地因国家修路获得一批征地补偿款。五里村一组制定的分配方案是:以人口、田亩数额按4:6分配,在校学生、参军服役的因户口不在本组可参加人口分配,但不参加责任田分配。大部分村民签字表示同意后,开始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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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出生于五里村一组的姚某,1999年考入南昌某大学,2003年继续深造就读硕士研究生。当他得知村小组以自己没有田为由拒绝分配给他按田亩计算的征地款后,找到村小组要求参加分配。村小组负责人认为,姚某已按照人口比例分得了征地款,他考上大学后户籍就不在本村小组,在村里也没有其责任田,没有理由按责任田分配比例分得其他征地款。
/ s& h/ H% d9 M0 `4 L2005年12月16日,姚某一纸诉状将村小组告上法院。他提出,自己从小在五里村一组长大,包括现在自费读研究生,其生活来源都是依靠土地收益,所以具有村民资格,应该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经过吉安市两级法院的两次审理,法院认为,姚某属于在校大学生,其户口虽已迁入所在学校,但户口的迁入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在学习期间仍依靠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当和其他村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村小组以姚某户口不在村小组且没有分得责任田为由,不按责任田分配姚某征地款是错误的,姚某少分了8206.4元征地补偿款,应予补发。
7 ~+ r2 m: l, ?通讯员白丹 记者 尚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