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1-6-6 15:01 编辑 / e6 h7 b y0 h9 J9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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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支持起诉挽回国有资产148万元 4 d' z3 L# J. X8 ~( q1 l
徐德高 吴旎妮 0 C" O! t* o/ ]* C4 t m" M
本报讯(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吴旎妮) “今后,我们真该多多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这次如果只靠我们自己,流失的资产不知多久才能追回。”日前,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后,如皋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拉住如皋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展志兵的手,感激地说道。 2008年7月,在如皋市委组织的市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中,原如皋市纺织品公司的5名职工代表反映该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受贿、串标等诸多问题,并且涉及巨额国有资产。对此,该市市委领导高度重视,迅速交由该院查办。随后,该院在查处原如皋市纺织品公司职工王华等人行贿、挪用公款案件时发现,王华等人于2001年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串通公司有关领导故意压低商品价格、隐瞒已列入拆迁范围的财产,导致价值100余万元的四间仓库资产净值未列入净资产范围。后在招投标过程中,他们又采用串标等方式骗取如皋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信任,并由王华与该公司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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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6 h; ^9 A1 D2 x2008年底,该院民行科根据侦查部门提供的相关线索,经组织干警认真阅卷后认为,如皋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与王华签订的《如皋市纺织品公司产权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同年11月26日,该院向如皋市委、市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希望督促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王华,确认该公司与王华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追回国有资产。该建议当即获得市委主要领导的肯定。
2010年11月2日,原如皋市纺织品公司有关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判决全部生效后,该院又根据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在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王华的同时,根据该公司申请决定支持起诉。 2011年4月17日,如皋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确认如皋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华之间的产权转让合同无效。王华不服,向南通市中级法院上诉。5月23日,南通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 b) v# G* c( h检察日报2011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