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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 P1 A+ q* u' d5 @- M 8岁儿童张某在放学回家路上,遭遇车祸致六级伤残。经查,张某为农村户口,随其祖父母在峡江农村生活,张某的父母长期在新余城区务工,并租住于城区。
/ J8 P! a, ?, e/ ~5 d 【分歧】
0 }' B$ [- C8 c& q3 A 张某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B- c0 m; u( p$ Z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按城镇标准。张某作为一个儿童,并无独立的居住场所和经济来源,均是依附于其父母,其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应当参照其父母的标准,张某父母长期在新余城区务工,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涉及到的损害赔偿费用应按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 G1 c: X5 i. b3 {0 K) P3 C7 T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按当地农村标准。张某为农村户口,且随其祖父母在峡江农村生活居住,其住所地为农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城镇标准的情形。 }# R4 V( T: v8 b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7 n2 C: P5 d5 j1 R! ~6 y
对受害者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以户籍来划分是适用城镇还是农村标准的一般原则。但立法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来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均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对于儿童而言,因其并未独立的工作生活,也就无需考虑工作地和获取报酬地,而仅需审查其经常居住地和生活消费地。" V* {( z$ F/ G" u
在笔者以前办理的案件中,对于为农村户口,但长期随父母在城市生活居住的儿童,被侵权致残后,残疾赔偿金均适用当地城镇标准,其原因就在于其经常居住地和生活消费地在城市。但本案与此不同,张某父母虽在城市工作、居住、生活,但张某本人的经常居住地仍然为农村,其生活消费地也为农村,因此只能适用当地的农村标准。第一种意见中所称的参照父母标准,因无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0 N \8 K# y4 t' M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r; Y0 f2 m4 E$ M) {) V' U( V: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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