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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二审已立案 四点上诉理由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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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09: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 李婧)药家鑫案于今年4月22日一审宣判,4月28日药家鑫在上诉书上签字。今天上午,记者从此案被害人代理人张显处了解到药家鑫有四点上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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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显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介绍,目前受害人家属还没有拿到上诉状,不过他还是在法院找到了上诉状,看到了上诉内容。6 X0 C- @3 K& Y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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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状显示,药家鑫上诉理由具体为:* |: @/ f1 e1 W8 X& `/ n(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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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似眼神不好;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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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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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F$ q$ s' C! B, e  h  第三,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地赔偿。9 [  b4 F$ [$ J*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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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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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 R; a. n1 k# Q3 H7 T$ d  此案已于5月5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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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显告诉记者,受害人一方不认可自首情节。“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对药家鑫进行了传唤,而且公安机关当时已经掌握了监控录像,保险公司也检查了车里的血迹。但是当天把他给放了。第二天他才到公安机关‘自首’。我们希望法院不要回避这些细节。”6 n/ q% U) @  U! B( x1 |, B

& A8 d! {: \0 E4 _  张显说,因为被害人张妙的家属没有上诉,所以法院告知张妙的家人已经不是案件当事人,至今也没有给他们上诉状。“对此我们是有意见的。今天下午,我们将去法院问清楚,我们为什么不能拿到上诉状副本。毕竟二审是一审的延续。”
打猎的人哪怕虎豹豺狼。
 楼主| 发表于 2011-5-14 09: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网友辽东大侠)
9 y" p  |1 E1 T8 g第一:药家鑫撞人后见死不救,说明其毫无社会责任感,如果再让其活在这个社会,那么还会不知道造多少这样的大业。
! t4 O; b" i* A第二:药家鑫撞人后补八刀残害受害人,明显是怕担责任,杀人灭口,明显是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
) W% ]; A3 L$ ~8 H2 p, P- N( G第三:药家鑫在第二次撞人后被群众抓获,公安机关掌握了明显的杀人证据后,当晚对其进行询问,其矢口否认。明显不是投案自首,其自首情节不成立。
, J' N! n1 Q8 `: G5 t7 O! z* F第四:药家鑫故意杀人后,其父母半年多并没有按正常人的处世态度积极安抚受害人家属,而是花钱向上铺平道路,拼命为药家鑫捞命。更谈不是对受害人的积极赔偿了。
: @8 Q. b7 w1 s7 I# N7 L+ |  v( k: q第五:药家鑫在一审时,在法庭上的表演,根本看不出有半分的忏悔,根本的就是为自己的小命在拼命的表演。
4 T. W6 ?+ R* s4 I4 x$ b第六:从案发到至今,其父母一直未露面,说明其一家人对受害的的冷蔑到了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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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猎的人哪怕虎豹豺狼。
 楼主| 发表于 2011-5-14 09: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网友:(唐僧腌肉
第一: 原判决对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定性准确,首先交通肇事在先,见受害人不死,补刀毙命.请问还有什么才叫手段残忍,情节恶略,致死人命,难道罪行还不严重吗?光线好不好,路灯怎么样,难道杀人还的选个山清水秀的地方吗?高度近视,他再近视难道不知道自己在杀人吗?所谓仅有一刀致命,你们是不是还想让他把受害人千刀万剐啊?还有所谓激情杀人,世界上有几个白宝山?杀人还得心平气和吗?谁没有压力,药家鑫的压力和抑郁是受害者给的吗?他有什么权利让受害者为他的压抑和抑郁买单?
关于第二项,纵观整个事件中西安中院的所作所为,药家鑫是不是自首还有待商榷。当然这只是无助的网友们一面之词,最后还是要以法院认定为准。但我认为即便药真有自首情节,就他那残忍的手段,冷漠的心理,严重的后果而言 ,仍不足以留下其罪恶的生命。
第三:中国法律实践当中是有,累犯惯犯加重,偶犯初犯减轻的说法.可那只适用于什么盗窃呀诈骗之类的犯罪.对于故意杀人罪,难道我们还得等他再杀几个吗?至于说其父母积极地赔偿,在报道当中我们没看到,至今也不知道他父母赔了受害者家属多少钱.只知道好像出事后挺长时间他的父母也没和受害者家属见个面.
第四:中国刑法是越来越趋向于少杀慎杀,这是事实.但是想药家鑫这种公然挑衅,我们这个社会公序良俗的禽兽不如的行为.我认为本案刑事部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刑当其罚.非常适合.
反倒是民事部分,赔偿45的判决本人第一感觉是相当惊讶!真不知道法官们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这显然是一个陷阱.为二审埋下伏笔.好在受害者家属没有上当,很快宣布放弃民事赔偿.难道是他们不需要钱吗?显然是担心主张了民事赔偿以后,会影响刑事部分的最终执行.中国法律,在一些"聪明人"来说,就是可以任意捏塑的橡皮泥.
打猎的人哪怕虎豹豺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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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09: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3 s: b  u: o; I3 s$ c) K1 Y6 a+ c天作孽犹可恕
5 B8 Z# q# u4 R& ?自作孽不可活: O- A  ~0 t# b' q6 L9 y. d
杀无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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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11: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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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21: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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