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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查处酒驾行为是公安交警的重要职责,也是公安机关维护交通安全的主要方面。作为公民,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积极配合。日前西安公安鄠邑分局交警在工作中,查处了一名酒驾男子,然而其同行的“酒友”不仅不配合交警工作,反而为了帮助朋友“脱身”,大闹执法现场,出言侮辱、威胁交警。 2月23日晚,公安鄠邑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鄠邑区涝河河堤路开展酒驾查处工作。23时左右,一辆陕A牌照的现代小车进入了交警查控区域。在车窗摇下来的一瞬间,浓烈的酒味扑鼻而来。民警在要求驾车男子进行酒精测试时,男子极不配合,其他同车人员也在吵吵嚷嚷。 + _1 w s9 ^ U w' f$ Y2 e
“车窗摇下来后,我们发现车上总共有6个人,酒味特别浓。”民警介绍说:“司机不配合,我们反复做工作要求配合检测,但依然遭到对方拒绝。”在现场,民警要求司机到交警队进一步配合检测时,同车的一名男子开始耍起了酒疯。这名男子直接拦住交警,阻止交警将司机带上警车,并出言威胁、辱骂交警,称民警可以以“黑恶势力”将自己打掉。 民警说,当时他们口头告知这名男子,他的行为已经构成阻碍执法,但这位“义气”的醉酒男子依然不依不饶,同伴拉都拉不住。随后,执勤交警向分局渼陂路派出所请求增援。很快,渼陂路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并将该男子一行六人全部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3 ^: C4 r k0 @8 M/ q1 z. n
在派出所内,交警通过初步检测,司机王某(男,27岁,周至县人)酒精含量达到167.2毫克。同时,民警将司机带到医院抽取血液,送往交警支队做进一步检测。 经过派出所民警一夜工作,涉事男子樊某某(男,24岁,周至县人)对自己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樊某某交代,当晚他们几人在周至九峰乡喝了酒,准备晚上到鄠邑区玩。回忆起当晚自己耍酒疯侮辱威胁交警,自己也是悔不当初。24日下午,樊某某被公安鄠邑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 B, E4 X% a' E* @民警普法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通过血液检测,王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89毫克,超过醉驾标准。2月25日下午,王某因涉嫌醉酒驾驶被公安鄠邑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时其也被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来源:西安户县公安公众号 # ?: Z* B1 q4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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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酒驾! 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79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 w/ P. H r8 T9 U8 C# x% U; p4 E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 ~& z, T5 r- v5 [: [! K3 a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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