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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赵女士在审车前发现,在同年六七月份,自己的车因“未让人”被处罚。9月10日,她到交警曲江大队处理,交警部门以6月22日她在太白南路(南二环—西沣一级路)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为由,对其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Y o! ?5 w" \( S& b
据赵女士的代理人说,当时路边三人并非过马路,而是在路口挡出租车,因出租车已载客未停,赵女士的车跟着就过去了,因此被拍下。此后,赵女士将交警曲江大队起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5 n4 N8 M7 r, ~! \ 赵女士诉称,交警曲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她的理由主要有四点:处罚证据材料无有效参照物证明违法地点,无法证明在其辖区内,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5条相关规定;证据材料显示不出行人通行交通信号灯,也体现不出行人通行状态,根据道交法相关规定,车辆与行人应当相互礼让,通行权利义务平等;证据形式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图像取证设备应当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不同位置的全景照片;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告盲目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不必要的让行违背立法初衷。综上,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退还罚款100元。
$ ~1 t9 e9 }* u4 ^ T- z 庭审中,被告交警曲江大队“因技术原因该处罚未找到相应证据”,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法院还查明,被告未在处罚决定书中加盖公章. Q9 g, F; ~,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无合法理由未提交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依据,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该处罚的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近日,法院一审以交警曲江大队对赵女士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因“未让人”的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文章来源: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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