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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5年9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回复称,当时110警车带汤永沥抓王某途中,是汤永沥打电话给齐福清,齐福清才上警车一同前去的,“并不是民警把你无缘无故叫上警车的”。- C, Q- G% m) P. U1 W
“太委屈了!”时隔14年,说起当时乘上警车带路的经历,54岁的齐福清落泪了。! \; `/ T3 W5 k2 h1 R
2019春节,齐福清向封面新闻报料称,他是湖北恩施市红土乡石窑居委会二组村民。2004年在浙江省宁波市务工,当年10月的一天晚上,老乡带民警来找打人凶手,“电话通知我上警车带路,带完路没有带我一起离开。”齐福清说,警车开走后,他被多人打成重伤致7级伤残。5 q& Y+ [7 [7 E) l g6 r# D) {
此后,齐福清多次向警方索赔被驳回。10年后,2014年,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然驳回了他的赔偿请求,而打他的凶手至今也未归案。+ {. D" g/ S4 W! s
警车离开后3 I7 \! f6 N( Z" ?: R
没有上车的他被砍倒在地
3 v8 u0 W4 S. w( ]3 J+ c H8 q 2004年10月19日晚10时许,在宁波务工的齐福清,接到了老乡汤永沥的电话,“让我上警车带路,去找打过汤永沥的凶手王某。”
9 i# c) F* @+ V1 c8 f1 }2 F 接到电话2-3分钟后,警车停在了齐福清面前,齐福清上车后,看到汤永沥也在警车上。在齐福清的指引下,警车开到王某住处附近,警车开不进去,警方与齐福清、汤永沥一同下车步行。
9 ?8 x7 O* d: C1 E" \# ^ 离凶手家40-50米处,前面站着七八个人,手里拿着木棍、铁棍等。汤永沥上前指认一名男子是王某的同伙后,与该男子发生口角。随即,警方将男子和汤永沥带上警车离开。
$ v3 X0 U; A. M6 J4 k7 G% A 齐福清说,警车没有带他一起走。警车离开约2分钟,他被多人砍倒在血泊中。5 ~# A$ e) s* F/ p1 L
齐福清被从宁波市第一人民医院醒来时,齐福清发现自己的右手被砍断,肩膀、左手、头部多处受伤。) |( P+ Y# a6 d
因为无钱继续缴纳医药费,住院20多天后,齐福清只好出院,然后找到了宁波市鄞州区古林派出所。“我是给进场带路受得重伤,想请政府帮助。”齐福清说,派出所当时拒绝了,“说是老乡打电话给他的,跟他们没有关系。”* }7 m9 |" `/ W t3 F' a8 y |
随后,齐福清被鉴定为伤残七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0 j% E9 a* ^4 d. O9 J: d' | @# p
没有同警车一起离开: ?1 {- s3 \) m$ L( J1 B
“民警没有叫我上车”3 z5 |1 D+ Y2 ?
“当时警车上坐不下人了,民警也没有叫我上车。”2019年春节,齐福清回忆说,当时是汤永沥打电话叫他走,他说了一声“来了”,就往警车那边走,还没有赶到警车边上,警车开走了,他就被打了。
2 a" t( i. @* h! \3 J+ P+ } 2005年6月的一份“汤永沥”的警方询问笔录中,其回答警方“齐福清为什么没一起上警车“时说,他当时给齐福清打电话说走,警车等了约2分钟,看齐福清没来就开走了。而且,他没有听到民警叫齐福清一起坐车回去。* B a' @! @1 S1 e7 G9 w
同在2005年6月,当时出警的鄞州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陈海波的询问笔录中则表示,他和2名协警带汤永沥等人上车后,也叫了齐福清上车,但是齐福清说自己走回家,“我们就开车到派出所来了”,“我看车子里也坐不下了,所以就没有再叫他”。: V& r) Z7 z4 f8 k/ y& X7 A, P
“我是带路人应受到保护”
/ X v2 @/ R" h! b4 [; K: A( {' n “并不是民警无缘无故把你叫上警车的”5 l u6 e; n, h i/ G# v' o# S9 ^
未同警车一起离开被砍成7级伤残,齐福清认为民警没有尽到保护带路人的义务。; I. U( A! s0 m7 Z
然而,2005年9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回复称,当时110警车带汤永沥抓王某途中,是汤永沥打电话给齐福清,齐福清才上警车一同前去的,“并不是民警把你无缘无故叫上警车的”。
* ]0 L9 r1 B$ ?7 a, X 但在民警陈海波的笔录中,齐福清被陈海波说成是“带路人”“那个带路的”,因为汤永沥不知道王某家的具体位置,汤永沥说他打电话叫朋友齐福清过来,“我们在前方桥头附近等那个人,过了3分钟左右,那个人走了过来,他上了我们的车”。. u9 F9 i7 b" U; L- @! O
汤永沥在笔录中的说法则与民警不同,“我上车后对民警说,还有一个人在路上,民警叫我打电话,我就打电话给齐福清”。( S( U4 q- |, B. S
申请行政赔偿被驳& i+ H* r2 V( A% ]
涉案嫌疑人至今仍未归案
" e5 J8 K0 Y$ a( ?6 B, c$ e* y/ | 2004年后的10年,齐福清持续找鄞州区警方索赔,得到的回答是否认他是“带路人”,涉案嫌疑人正在抓捕之中。
: d( E* P4 v- A1 y# `. L% i% a d 2014年4月,鄞州区分局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后,同年8月,齐福清向鄞州区法院提起诉讼。3 f( U" b6 H$ l; D
2014年10月,鄞州区法院认为,齐福清受报警人汤永沥要求,主动与汤永沥坐警车到现场。110民警处警完毕后,通知齐福清一同离开现场,但他未及时与民警一起离开,致使伤害事件发生。" A! Z) U* O* g- }& E5 d8 N
从110民警整个处警过程来看,并未发现齐福清人身正遭受或即将遭受不法侵害到事实,且齐福清也没有求援,故110民警离开现场后,齐福清遭受他人伤害,与110处警民警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且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处警民警存在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违法的情形。. l% c a9 e0 V$ A
法院一审驳回了齐福清的65万余元赔偿请求,2015年1月,宁波市中院终审时维持了原判,并认为“民警离开后发生他人殴打上诉人的事实,已超出了当时处警民警包括上诉人本人能够合理预计的后果。因此,难以认定被上诉人存在怠于履行保护上诉人人身安全法定职责的情形”。
$ l; @0 \6 [ R4 x0 }( g5 } 对于法院的判决,齐福清认为有明显的偏向,“我是警察要我带路找人,才受的重伤(七级伤残),应该就是和警察有分不开的关系,为什么最后变成我主动要上警车的了?”
" r7 s3 u3 V/ {& w# U: l4 q 齐福清说,14年多过去,打伤他的人也未归案,从40岁的壮年,到年近6旬的老人,他称自己还要继续维权。来源:华西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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