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A: `6 Y$ c5 h+ W( c: z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鄠邑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鄠邑区行政区范围内全时段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举报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奖励1000元。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一经查实,奖励200元。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禁售禁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七、各镇(街)要落实属地安全主体责任和综合治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84818007、84882229
! O& q" F n+ L& R-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来源:西安鄠邑公安 $ A3 X2 {5 Q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