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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擅自发包土地被判无效之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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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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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0: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谁是合法的土地承包人?
江苏连云港检察机关抗诉土地纠纷案维护农民权益
宋世明 连宣 卢志坚
4 N1 w% v, P  z2 g5 @3 ^
      “土地是农民吃饭的碗,是他们生存的根本。这起案件如何处理关系到56户村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院检察官近日向记者提及该院办理的一起土地承包案时,感触颇深。
   土地被征用,但一直处于抛荒状态

. L1 ~' }$ n1 \2 D# \1999
1115日,连云港市一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政府签订一份临时用地协议,将海州区新海村何庄组25.8亩耕地确定为“临时取土用地”。此后一直到2002年,这块土地都处于闲置抛荒状态。
+ D$ l7 ]1 o9 h( }- B
2002
6月,何庄组村民推选的村民代表,以抓阄的方式将这块25.8亩闲置土地分配到56户村民家复耕种植。

6 G7 r( q3 h% \; F4 f! v0 [2006
3月,新海村村委会和何庄组的代表与成守富(化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上述已经被村民分配并复垦4年之久的土地承包给成守富,期限从2006年至2016年。
        但因村民抵制,成守富一直未能对上述这块土地进行生产投入和使用。
    土地合同起争议,村民最终败诉

5 [, [" g2 d1 g1 `) y. z, d% C, v2007
419日,成守富以新海村村委会与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法院以合同有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不正是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最好证明吗?”败诉后的成守富再次来到法院,将56户村民之一的司万锦告上法庭,要求司万锦交回分得的1.7亩土地,赔偿损失4000元。法院支持成守富的诉讼请求,判决司万锦赔偿成守富1700元。司万锦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检察抗诉获改判
        此后,司万锦等56户村民四处上访,最后联名向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经调查认为,新海村村委会与成守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为有三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一是诉争土地发包方式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一般采取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二是违反了土地承包原则。本案中,涉案土地的承包未能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的原则。
       三是承包程序不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但实际上,新海村村委会没有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涉案土地的承包。
       据此,海州区检察院向连云港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连云港市检察院采纳该院意见,向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20101216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民事判决:新海村民委员会与成守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这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至此得到圆满解决。
    检察日报20110116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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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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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20: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代理过类似的纠纷,讲过相同的依据,法院没有采纳观点。看到此例,聊可慰籍。依法判案,公正司法,仰天机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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