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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化名征婚骗财10万 犯诈骗罪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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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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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5: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2-30 15:34 编辑 3 x0 ]0 s2 @# r$ J$ f7 H3 L
& h! _5 h# W, W2 B* `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大龄女青年化名利用互联网征婚进行骗财的案件,女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k9 p" Y4 G# t     公诉机关诉称,自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任某使用“李凡”、“林平”等假名,通过互联网征婚方式先后结识了何某、程某某、何某某等多名男子并与之交往,而后又借口宫外孕手术、买车、堕胎、治疗妇科病等,分别向多位男子索要钱款达17.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虚构真相,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9 ^9 r, C" T: J1 X
    庭审中,任某辩称自己使用化名是为了避免感情不和后带来的麻烦,是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而非蓄意欺骗他人。另外,对于检方指控的数笔金额也持有异议。  J& J; g2 ~4 U2 N1 b( N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以结婚为借口,采用化名与多名男子同时或先后进行交往,后又屡次索要数额不等的钱款,但是始终没有向对方坦白自己的真实身份,且任某向多名男子索要钱款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个人目的,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故构成诈骗罪。被害人程某虽当庭表示对任某予以谅解,但其给付任某钱款乃是基于虚构事实前提下的“自愿”给付,故该部分钱款属于诈骗数额。另外,因何某某当庭明确表示自己是自愿给付任某钱款且并不要求偿还,故该部分钱款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法院最终认定10.6万元属于诈骗数额。
9 H. w1 k% ?/ w" |# J% {' `( R5 H- x/ g     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应当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部分被害人表示谅解,任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冻结在案的存款可用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其家属也曾积极代为退赔部分赃款,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1 u- s, S: H9 S'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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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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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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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6: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万买四年,赔了
随缘而遇,随遇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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