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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人民法院日前就一起村民委员会及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村委会、小组违反法律的征地款分配方案条款。
$ _* a/ X5 V# C. P 长安区斗门街道新常村,土地被国家征收,小组得到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征地款?2017年5月27日该村第三村民小组通过微信向村民发布公告,公告分配方案,方案第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和双女户一律享受上级制定的统一政策,为30%的待遇”。! s; G' O* d/ {: i$ d$ B1 u
方案一公布,独生子女户一片哗然,国家规定明明是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的份额,为什么小组就只给30%?这不是给法律政策打折扣,侵害独生子女户的合法权益吗?: {7 G/ I( i4 R7 N
经过咨询,三组独生子女户不吵不闹,不上访,决定走司法渠道,依法起诉村委会及三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的条款。
, k5 r- v) X A3 \) c/ Z5 O 2017年7月26日独生子女户马振明写好起诉状,到长安区人民法院登记立案。马振明立案后,其他6户独生子女户申请追加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2017年9月21日,斗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2 F# A" `) t7 {( C" x8 D h 2017年9月23日,长安区人民法院纪胜利法官作出一审判决,法官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系村民自治组织,其自治行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政策相抵触。《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1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的分配份额”。据此,而被告在制定分配方案时未落实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条例,针对双女户及独生子女户只奖励分配30%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被告决定与法律相悖,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针对被告发布的公告,其中第三条予以撤销。因被告新常村村委会参与了分配方案的制定,应视为小组与村委会共同制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1条第1项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新常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新常村第三村民小组2017年5月27日发布的公告中第三条:“独生子女和双女户一律享受上级制定的统一政策,为30%的待遇”的决定。诉讼费50元由被告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原告。6 x! m% P7 @# t- }3 A, i( a4 w! Q
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0 a* s5 @/ j$ \' u4 e 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违法,侵害成员权益,怎么解决纠纷,实践中还有不少困惑和阻力。长安区斗门街办新常村第三村民小组村民的这场官司,无疑提供了一个鲜活、生动的案例。! D2 L* |, T, |. E+ z
据悉,打赢官司的村民信心十足,决定向小组及村委会要求独生子女户的一人份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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