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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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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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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8 09: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日常消费中,经营者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品功效、房地产经营者将其应当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快递物品在投递过程中延误丢失损毁等情况,那么该怎样维权呢?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对于市民关注的这些问题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条例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受到尊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等公示方式,明示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内容的,应保障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与明示内容一致。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消费者作出介绍和说明,并答复消费者询问。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餐饮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

经营者销售保健用品时,其宣传内容应当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

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手段进行服务。

快递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约定快件送达的时限和地点,验视快件内件及完好状态,记录快件的重量、数量,明确违约责任,并要求发件人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保障快件的寄递安全。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快递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赔偿。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购房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总价外向消费者收取其他费用,或者将其应当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应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配套设施、交房日期、价款、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等事项。

出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不符、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延迟交房等情况的,消费者可向商品房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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