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网

 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使用验证码登录

搜索
热搜: 户县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分红保险【即将停售】

已有 604 次阅读2013-5-25 09:12 |个人分类:保险园地| 分红保险, 平安

产品名称: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分红保险
产品类型:主险
险种类别:分红险 少儿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
投保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7周岁。缴费方式:年交,十年交 
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平安 ·吉星送宝·产品特色:
• 生存返还快,隔年一返至满期
• 领取比例高,三成年交返给您
• 满期返保费,保本安心过晚年
• 生命保障高,意外赔付享双倍
• 分红享成果,累积生息喜上喜
平安 ·吉星送宝·保险责任:
产品小解析:
该产品为公司抢占市场短期型、高返还的新产品,2010年9月1日上市销售,该产品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有以下几大优势:
优势一:返还快,隔年一返还
优势二:返还比例市面最高,每两年返还30%,相当于每年返还15%
优势三:本金不损失,保证返还本金
优势四:高额人身保障,最高30倍的期交保险费赔付,为市面最高。
如另外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则可报销因意外引发的医疗费用。
如另外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被保险人患重疾免交保险费。
如另外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投保人身故或残疾可免交保险费。
以上两种豁免保险费后,所有返还及分红正常享受。
客户投保该产品可获得的利益
利益一:每隔一年返还期交保险费的30%,返还至75岁,若不领取,可以留存于公司享受3.5%的年复利,在需要的时候可以作为宝宝的教育金,婚嫁金,创业金等。
利益二:每年分红。依照保险法规定——寿险公司必须将分红险的可分配盈余的70%作为分红给客户。若不领取,可以留存于公司,享受3.5%的年复利,需要时部分领取作为教育金,婚嫁金补充。
利益三: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至75岁退还所交保险费。
利益四:18岁后疾病身故赔付期交保险费的15倍,若意外身故,赔付期交保险费的30倍。
利益五:急需用钱,可以贷款现金价值的80%,生存金和分红正常享受。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1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四)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三项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平安 ·吉星送宝·投保示例:
 
0岁男孩,投保5份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000元,1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5000元。基本保险利益:
1、生存保险金:每两年领取1500元生存保险金。
2、满期生存保险金:75岁领取5万元生存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18岁前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18岁后身故,给付7.5万元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18岁后因意外身故,给付上述7.5万身故保险金外,再给付7.5万元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平安 ·吉星送宝·详细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4.1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7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4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3.2、9.1、9.3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5.如何支付保险费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意外伤害
10.6 毒品
10.7 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 无有效行驶证
10.10 机动车
10.11 医疗事故
10.12 非处方药
10.13 潜水
10.14 攀岩
10.15 探险
10.16 武术比赛
10.17 特技表演
10.18 净保险费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条款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自动垫交
6.3 减额交清
6.4 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1.您与我们的合同
险种简称:吉星送宝
险种代码:960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2010]156号,2010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17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每千元基本保险金额为一份,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15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或满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遭受意外伤害(见10.5),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三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三项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见10.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10.11)、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10.12)不在此限;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0.13)、跳伞、攀岩(见10.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10.15)、摔跤、武术比赛(见10.16)、特技表演(见10.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条款中所称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中的身故保险金包括因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应给付的各项保险金。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及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10.18),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满期生存金为10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均为15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1000元,交费期间为10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自动垫交
您可申请使用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3
减额交清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满期生存金调整成10倍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均为15倍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6.4
保单贷款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7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0.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11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0.12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0.13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0.14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0.15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0.16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17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10.18
净保险费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后开始生效。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见6.1)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经专科医生(见6.2)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我们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1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主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我们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提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提前给付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效力中止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
效力恢复
当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恢复。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效力终止
当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5.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投保年龄;
(2)保险事故通知;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未还款项;
(6)合同内容变更;
(7)联系方式变更;
(8)争议处理。
释义
6.1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6.2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平安 ·吉星送宝·保保点评:
吉星送宝产品特色: 1、简单,无费率之争: 2、交费期短,10年存完; 3、拿钱快,每两年返一次现金,另外每年还可以分红利息; 4、定期保障,只存10年,保障到75岁; 5、返本,75岁一次性返还本金; 6、高额保障伴随,18岁后非意外身故赔付每年所交保费的15倍,意外身故赔付30倍。
           
 
电话:15332360516.15319486705
    qq1186195597
 欢迎咨询了解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秦岭网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58号
陕ICP备10002220-1~2号

GMT+8, 2024-5-20 23:27 , Processed in 0.10603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