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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扣押他人车辆 应当承担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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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 d! ^9 o9 H2 J- k6 ^; q3 r8 F. @本报讯 8月25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扣押他人车辆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判决被告西峡县裕林公司赔偿原告李志强车辆停运损失1.5万元,原告赔偿被告公司大门损失3003元。
法院查明,今年1月10日,李志强驾驶一辆货车在裕林公司院内将其公司院门剐倒,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被告大门的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被告裕林公司当天将原告车辆和驾驶证扣留。2月2日,经原告申请,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车辆及驾驶证,被告仍不予返还。直到2月5日,被告才将车辆及驾驶证返还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志强理应对被告公司大门损坏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被告裕林公司却扣留原告车辆25天,原告车辆为营运车辆,为此造成原告停运损失,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贾玉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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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1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