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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胎产假怎么规定的& M, M: I. h- |7 e% i" C6 F( S& ?, O
符合国家和陕西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子女,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60天产假奖励。 r8 q0 B- x& o3 d) O7 b8 u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并且颁布实施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k# `# Z- J! j- G+ M7 j9 C 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7 K, e% V" g6 A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1 ^* M. x! A5 j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 x/ ^5 ?" Y5 s8 d/ R* p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F. b& _% l9 I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 O; e$ t r& e! m& u*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o, Q' z3 D8 @: }7 j j: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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