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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KTV大堂内被砍伤 商家被判承担40%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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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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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8: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1-17 18:10 编辑 3 m4 y  ^& ]5 F1 X+ }. o  e5 B6 X

  X4 {8 i$ V9 Q# X. x: a7 N2 H* d0 `
     许某在浙江省慈溪市一家KTV消费时突遭飞来横祸,被两名身份不明的歹徒砍伤,由于歹徒不知所踪,许某把KTV告上了法院。近日,慈溪市周巷法庭对本案做出了判决,判令KTV对于许某的损失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事情要追溯到今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许某及其朋友一行人在郑某的KTV消费娱乐。一行人玩的很开心,岂料娱乐结束后祸从天降,在大厅结账时,许某遭到两名身份不明的歹徒袭击,导致许某多处受伤。尽管报了案,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立案侦查,但是案子迟迟未破,歹徒也一直无迹可寻。
  原告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在KTV消费娱乐,KTV负有保护他人身安全的职责,但是事发时,工作人员袖手旁观,没有上前制止,而且由于KTV的监控设备存在问题导致公安立案后,案件迟迟不能侦破,自己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KTV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KTV则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原告受伤是他人加害,KTV没有责任。现伤害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查明真凶后,由该真正的加害人赔偿原告的损失。此外,被告已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了原告一定的补偿,现在原告又告到法院,实在是不应该。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系歌舞娱乐公司,应当提供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包括装备设施、保安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以及防止第三人侵害的安全条件。原告在被告处娱乐时遭受他人的侵害,事故发生时被告处的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且被告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保安人员,被告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疏于管理,未及时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安全装备存在重大瑕疵,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f! U) G! x; q* t7 F0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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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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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独行的猫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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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社区劳模

发表于 2010-11-17 19: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娱乐公司,应当提供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包括装备设施、保安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以及防止第三人侵害的安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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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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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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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4: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保障义务
联系电话:18291928608
店铺电话:84820610
QQ:67843782
户外店铺地址:财富中心A—1053(德克士后面第一个门洞一排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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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7: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r* T" ~) F. M6 a: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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