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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可享受住院及服药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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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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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09: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帮助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救助,缓解患者家属的精神压力,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减少和杜绝重性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由西安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共同制定的《西安市“十三五”精神病患者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方案》的救助对象为精神病患者,主要分为住院救助和,服药救助。救助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即具有西安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经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诊断确诊,需通过服用药物或住院进行治疗,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自愿申请同意接受服药或住院救助的精神病患者。

  满足条件的精神病患者选择住院治疗的话,原则上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超过3个月的住院救助,标准为4000元;经精神专科医生诊断为重性精神疾病,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患者,一年内可申请第二次救助,有条件的区县可在此基础上放宽条件实施多次救助,但不再享受市级经费的救助补贴。服药治疗的患者每人每年救助标准为1500元。

  个人承担住院费用不足4000元、服药费用不足1500元,按实际产生费用给予救助。

  救助项目经费由西安市与区县按以下比例承担: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为0:10;未央区、灞桥区、高陵区、阎良区为7:3;临潼区、长安区、户县为9:1;周至县、蓝田县为10:0。人户分离人员,申请人可在居住地区县残联提出救助申请,但患者只享受市级与居住地区县承担比例部分的经费救助,居住地区县不承担救助经费。

  项目资金不发救助对象个人。每年区县残联向西安市残联报送经费实际支出申请,西安市残联初审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西安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经费拨付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市和区县按比例承担的经费一并拨付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定点医院。根据西安市实际情况,西安市残联、市财政局将适时对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含人户分离人员)可持诊断证明、第二代残疾人证、本人和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社区(村)领取并填写《西安市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或《西安市精神病患者住院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由社区(村)、街镇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复审合格后予以审批,向申请人发放《西安市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医疗救助卡》或《西安市精神病患者住院救助项目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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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10: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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