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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1-9 10:0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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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n" h4 K. i 中国法院网讯 娄先生与百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可是租赁期还没到,百货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关闭电梯、停止经营活动,娄先生协商未果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法院判令百货公司退还合同履行保证金2000元。
. e! |2 n l5 n( X V' C/ B 娄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11月2日我与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市场三层3063、3065号商铺用于服装经营,于2010年2月15日合同到期,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该公司没有提前通知,单方面于2010年1月30日关闭电梯停止三层的经营活动。并且在多方调解下,仍不退还履约合同保证金。娄先生起诉要求百货公司退还合同履行保证金2000元。$ F0 j) p4 e6 X6 I8 ?7 S; q0 W5 H C( j
百货公司辩称,我方出租给娄先生三层3063、3065号摊位,经营男女服装。双方于2008年11月2日签订合同。租赁期限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2009年11月15日止。其间娄来智长时间不进行经营,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由于娄先生违约在先,不同意返还娄先生合同押金2000元 。; G# ]% i/ }7 i8 r9 s2 I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日,娄先生与百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娄先生租赁该公司的摊位3063、3065用于经营。租赁期限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2009年11月15日止,免租期为自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2月15日,租金共计13 000元。合同签订后,娄先生按照约定向该公司交纳了租金13 000元并交纳了合同履行保证金2000元。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该百货公司没有提前通知,单方面于2010年1月30日关闭电梯、停止三层的经营活动。在多方调解下,百货公司仍不退还履约合同保证金。( Q! w" x6 h, a
法院审理认为娄先生与百货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合同履行期限已满,该百货公司没有合法理由继续占有娄先生交纳的保证金,百货公司应当退还娄先生交纳的保证金,故对于娄先生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理由确实,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 D/ }2 x* y; R4 g! _-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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