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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生育自主 丈夫状告妻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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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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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16: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与其将来拖儿带女给自己今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不如趁早终止妊娠而后与小崔离婚。”抱着这个想法,小葛在姐姐的陪同下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岂料,小葛的丈夫小崔知晓此事后,竟以医院和小葛共同侵犯其生育权,并导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其带来巨大精神创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8 `' H( p! X$ E( C
  小崔诉称自身受到极大伤害的同时,提出由被告医院和小葛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 \) q# x# K5 ?" S* e4 m1 u' |  小葛辩称:“我有生育自主权,生不生孩子我说了算。医院是在我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手术,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 {. J* H( V6 J: U
  医院向法庭提供了小葛做手术前的书面声明。该声明说:其系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为避免今后的被动、利于双方各自的生活,她自愿申请医院为其进行妊娠终止手术,由该手术引起的任何纠纷与医院无关。医院认为其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更没有侵犯小崔的生育权利。7 |) n! \# ]9 |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有生育的自由。小崔享有的生育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妇女有按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小崔作为丈夫虽享有生育权,但该生育权不得侵害妻子小葛的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小葛在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双方婚姻面临解体的情况下终止妊娠,具有正当合理的权利基础。
5 ~/ |3 u: Q0 V: {8 c6 }  医院为小葛做引产手术,既是对其个人意愿的尊重,也是为其正当行使权利提供了业务上的协助,故医院的手术未侵犯小崔的生育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崔的诉讼。  }8 Q5 v9 b! x, l; n. A) h1 V; `
  小崔不服判决,认为公民的所有权利都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他的权利只是被法院提及而未受到保护。王桂英律师向他讲述其中的法律关系之后,小崔决定不再上诉。
9 \* R! X& d; u) B  王律师说,生育权是基于人的本性和人类再生产的需要而产生的,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我国法律上设定的生育权是指符合生育条件的自然人所拥有的决定其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和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以及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
4 R0 e0 s9 l. }7 V* {  生育权不仅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夫妇的基本权利。就夫妻而言,两人互为权利义务方,平等而独立地享有生育权。无论丈夫还是妻子,任何一方只能要求他人不干预其依法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有时间及次数,而不能要求他人为其实现生育权而必须或应当怎么做。这也就是说,婚姻关系中丈夫的生育权要通过妻子的自愿配合来实现,丈夫不能因为自己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或禁止妻子堕胎。5 `: M* o% R. ?; d- f,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妇女不生育子女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小葛因感情破裂产生不生育的想法和决定,这是她依法对自己人身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是生育权的合法行使,不需要丈夫小崔的同意,也不构成对小崔的侵权。因此,小崔无权指责小葛终止妊娠的行为。' ?& w- a7 A' v7 E" f% }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手术前,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在这里,签字者未必一定是小葛的丈夫小崔,小葛的姐姐签字同样是有效的。由此看来,医院进行这次手术没有不当之处。至于小崔诉医院侵权,这要视小葛的行为是否侵权,只有当小葛的行为侵权时,医院才构成共同侵权。现在,小葛的行为是正当的,医院的做法因此也没有错误,故小崔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是预料之中、理所应当的。(赵新政)
[url=]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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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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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20: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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