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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 2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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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j9 d' s* }! r: k. e. i& A法院门口有门禁的规章制度,对于禁止携带的物品也有明确的规定。
" _5 c) V& {8 w) s, X6 r" c我查阅了人民法院安检条例,对于携带管制刀具和具有相关功能的物品一经查出有权没收,没收应该是不需要收据的。作者反复说录音,人家条例上说录音设备未经批准是不允许带进审判机关的,一经查出也有权没收。作者录的音是否可以当做非法证据?什么是非法证据吗?如何处理非法证据?很小的一件事情,作者弄成这样,可折射出作者对于生活的态度和作者的度量,执法部门如果在这件事情上对当事人有商量,以后的工作就没有办法开展,审判场所的安全就没法保障,如今不出事不说,一出事谁担得起责任?我们需要权威,而当今权威日渐弱化,更需要我们重视权威,重视法治精神,才能守法,社会秩序才能井然。我想执法者和群众一般是没有个人恩怨的,问题出在我们在最初就把执法者和我们放在对立面,我想这才是我们应该从这件小事反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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