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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x; ~9 K# F; H( c/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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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损害对象要求。适用对象是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其他教育机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的舞蹈、音乐、外语等专项辅导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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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要求。损害行为发生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同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即在这些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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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e9 [6 s& X; }; i三是损害必须是由在这些单位学习、生活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造成的。因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是由教育机构之外的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应当适用第四十条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是由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是由教育机构的设施造成,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的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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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 I, g- q9 k) k6 P: O& K四是如果能够证明教育机构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使已经满足上述三个要件,教育机构也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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