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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赵兴武 通讯员 曹梦璠)因为开发商欠缴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始终不给购房人施某办理土地使用证。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国土部门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8 R# H7 X: f( k+ O$ X3 ~: n0 @, U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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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某诉称,2009年3月,其与山水房产公司签订华门花园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其多次前往江宁区国土局办理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但对方均以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因山水房产公司存在变更原出让时用地条件,超容积率建设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施某认为,被告不给房屋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涉案房屋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u2 J6 I# k8 o' U: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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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原告购买的商品房项下的土地因开发商存在突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的违规行为正在处理,导致无法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山水房产公司未依法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故其无法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等,其尚不具备为原告办理土地登记的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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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不予对原告的涉案房屋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为原告施某的房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定职责。5 a/ H' \2 I$ t4 N
4 W7 D3 ^ Z7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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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拒绝办证于法无据 _; }( p, `* ?- j% q7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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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承办法官说,土地登记是一项法律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权利的公示,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和保障土地交易安全。土地使用证一旦办理就具有法律效力,它不但证明了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合法权利,也意味着土地可以正常进入市场进行其他合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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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国土部门提出山水房产公司有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对此,应当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应当不给予购房者颁发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故施某只需提供相应证件证明其是通过合法合理途径取得该商品房,区国土部门就不应以开发商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理由拒绝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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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150520-34 }5 m+ z D4 Y" h)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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