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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棚户区改造个人与政府可尝试“共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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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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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3 22: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共有产权住房,通俗讲是指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个人与政府按一定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是一种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明确支持市、县政府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困难家庭又多了一种安置选择。
今年计划棚户区改造27.5万户以上

    今年我省计划实现棚户区改造27.5万户以上,《通知》要求,将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改造所形成的建设用地,用于绿化和广场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30%。居住区容积率多层不超过1.5,高层不超过3.5;组团级公园绿地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公园绿地(含组团)不少于1.0平方米/人。

    对于安置政策,《通知》提出市、县政府可以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还可以采取政府搭建定向交易平台和购买安置房等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过去,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而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往往是通过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棚改安置房超出原住房面积可尝试“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办法如何用在棚户区困难居民住房安置中?昨日从省住建厅了解到,在棚户区改造中,保障对象的安置住房超出原有住房面积部分,可实行共有产权。

    去年9月4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省正式启动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其中明确,共有产权房中,政府的产权部分主要由中省市县政府补助资金、土地出让转让优惠和税费减免部分构成,也可以是保障对象购买社会房源时的政府货币补贴部分;个人产权即个人出资部分,以此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购买共有产权房的购房人在自住时,承担全部住房的维修和物业管理费用。个人产权未达到60%时,保障对象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个人产权超过60%时,政府产权份额对应的住房使用权,则无偿让渡给购房人,不再向购房人收取租金。

    据了解,棚户区改造的共有产权房政策,将由各市县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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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13 22: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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