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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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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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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9 21: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据环保部门检测分析,西安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成分是扬尘,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西安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今天,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要求: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
根据条例草案,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建设和养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采石取土等活动中,以及裸露土地等场地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现状的环境信息,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物料堆放、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全部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绿化:所挖树穴在24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土不得直接在路面堆放
条例草案规定,建筑垃圾不能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完全覆盖防尘布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防尘布,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栽植行道树,应随挖随植;所挖树穴在24小时内不能栽植的,种植土不得直接在路面堆放,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并设置警示标牌;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生态硬化或者覆盖。
管理: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测网络和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条例草案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测网络和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产生扬尘污染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录入数据交换平台,作为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
条例草案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需要聘请社会公众作为监督员,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社会监督。监督员有权制止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对发现问题以及社会各界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举报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微博、微信等举报受理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行使扬尘污染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检查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处罚:造成污染的最高处十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物料堆放防尘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设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如果未建设、安装、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直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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