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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男子无力偿还信用卡被判有期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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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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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1 20: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费时习惯了透支信用卡,可公司倒闭、创业失败后,西安的李某无力偿还,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后报案。近日,李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


  透支两万余元 失业后无力偿还


  李某是西安某公司的业务经理,2010年6月,他向光大银行申请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两万元。其后,李某开始透支信用卡,主要用于个人消费。使用了一段时间后,鉴于李某资信良好,银行又进一步提高了其授信额度,慢慢地李某尝到了透支消费带来资金周转便利的甜头,更加频繁地透支消费。但是让李某没想到的是,自己就职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倒闭了,当自己想要创业时却又惨遭生意失败,无力偿还任何欠款。截至此时,李某欠银行款项共计30226.85元,其中本金22652.27元。2012年2月之后,光大银行工作人员经多次电话和邮寄通知书催收未果,且期限已超过三个月。银行认为李某恶意躲避银行催收,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产的目的,向公安莲湖分局报案。案发后李某已还清欠款。




  日前,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提醒:恶意透支上万元即追究法律责任


  据办案法官介绍,提到信用卡诈骗罪,多数人会联想到伪造、冒用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事实上恶意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也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相关条文规定,“恶意透支”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5-4-11 22: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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