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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赵辉 实习生 童冰剑) 昨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条例技术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3 O# D1 G) X7 p; _ u! l
夫妻均为归国华侨可生二孩/ _* a: y7 d- O8 b' L4 J! H3 i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人口计生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民政、公安部门应当将婚姻登记情况、新增人口户籍登记和流动人口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和计生部门通报。. z5 b5 |, B& q1 e0 \, f& R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实现户籍管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人口统计等方面的信息共享。计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_1 @$ Y V1 x* V6 r0 L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夫妻已有一个子女,可再生育一个子女。民政部门应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 y8 L/ n- q+ r$ O8 k, ^医务人员不得暗示胎儿性别8 ^7 ?! V; M$ p7 O0 C6 l
修改稿规定,我省实行孕期、产前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在农村育龄妇女中开展生殖健康定期检查和疾病筛查。 d. r9 Y3 R! O& v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 m* ? b& u1 w0 X+ i
独生子女保健费将逐步提高5 _( c: \. L2 M! b. y
修改稿同时规定,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政府或街办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s4 W: N3 A) h* q/ }, J+ v5 u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 Y9 \. }8 Q+ e$ c' H 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将开除
. h1 }. |- n5 V/ Y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改稿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弄虚作假,发现后拒不改正,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等情节严重的,都将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t9 @$ t7 G0 K3 ^ }& E" l
对不符合条件者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资格。- H8 r* `5 f" R H' G- z: ]0 }6 |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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