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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电动车撞伤能否算工伤?   ; g) e9 T/ r' W" h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李辉东 陈静颖9 E4 T7 y7 ^' t, J, R# _ 
    上班途中被电动车撞倒骨折,申请工伤认定却未被劳动部门采纳,理由是电动车不是机动车,而是自行车,伤者不服将劳动部门告上法院。       这起民告官案件,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协调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思明区法院院长洪志坚说,法律虽规定行政案件不能调解,但法院的协调化解了矛盾,伤者也得到了及时治疗。       2009年6月3日上午,童先生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一辆电动车碰撞,童先生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就诊。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童先生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事故中的电动车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属于电动自行车特征范畴内,童先生不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童先生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童先生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思明区法院。      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事故中的电动车归属于自行车特征范畴,但同时也指出整车质量与最高车速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法官认为鉴定结论并没有明确肇事电动车的属性,重新委托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院鉴定,后者认定“肇事电动车采用电力驱动时,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类机动车的属性”。也就是说,肇事电动车在采用电力驱动时,属于机动车。      在法院组织进行协调后,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原告童先生撤回了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 M, ]& c. c& G$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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