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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减霾工作不力责任人将被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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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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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

发表于 2014-12-9 11: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治污减霾工作职责,导致大气污染程度严重的,将受到责任追究。据悉,责任追究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市治污减霾办负责提出,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 j3 B& m# y: y3 [8 c) u0 o
  污染举报行政不作为$ V/ X/ k$ f) s( W5 A' ^8 K' d% ]( i
  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o; A2 i# V/ V. w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6 G1 N( z7 J/ O: w# r3 M4 J  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治污减霾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
8 P) Z  c* D2 S% o: f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对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所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 U7 q2 T0 Q3 \8 M9 _  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和在全市治污减霾考核评比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K/ O$ b7 V2 {: z" r  M8 N
  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e" }. D8 k- e" q1 \9 C
  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发现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行政不作为、慢动作、乱作为的。* d1 Q  ^! v& g, M! \
  空气质量月度排名倒数
% C* H% G  Q  m# S- v/ Z  主管人员将接受行政问责8 h: t' P. z( I% n! G6 u
  在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中,我市在后20位以内(含倒数第20位),区县或开发区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一次在后三位的;连续二次在后三位的;连续三次在后三位的。我市排在后20位之前,区县或开发区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低于基本分(由市治污减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且一次在后三位的;连续二次在后三位的;连续三次在后三位的;将依据《西安市行政问责办法》,视不同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 L0 v) h$ {; @" B5 p! j# _* f: n  在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中,我市在后20位以内(含倒数第20位),区县或开发区的环保、建设、市容、城管等部门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一次在倒数第一位的;连续二次在倒数第一位的;连续三次在倒数第一位的。我市排在后20位之前,区县或开发区的环保、建设、市容、城管等部门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打分低于基本分(市环保、建设、市容园林、城管等部门提出),且一次在倒数第一位的;连续两次在倒数第一位的;连续三次在倒数第一位的;将依据《西安市行政问责办法》,视不同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3 t% S6 U7 M. Q6 \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或上级部门指出各区县、开发区存在的问题,整改和处理不及时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上级通报、领导批示、检查发现要求整改等,整改和处理不及时或未得到有效解决的;
# B. Q: \! m, v6 M8 K  对政府下达的各项治污减霾阶段性工作任务和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的;! F% o$ o5 t. M1 o* g7 H+ `
  负有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工作中思想不重视,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措施不落实,不严格履行职责,推诿扯皮,不敢担当责任,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安排的任务,甚至为工作设置障碍的;
% O4 c$ l, _+ o  在治污减霾工作中,存在不按时上报、错报、漏报、瞒报各种文件、报表和资料的行为;在检查、考核、打分、上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瞒报所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的;
8 [/ f: Z8 K, W! d* c  因监管和防控不力,导致本辖区出现影响较大的环境事件;或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处置时,引发群体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 D- `8 E1 c2 W, e. C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和处理的;对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 m- E" y3 r1 U: l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按照《西安市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j3 M/ Z. a% F5 y' F
+ \3 G/ l( a; _'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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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7: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一年,新的气象,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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