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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第十四条规定“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而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第十二条规定“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所以,一个案件,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10天制作出裁判文书,下来就是宣判,应当不会有多长时间。 法庭辩论结束后,反复开庭,本身就是法官违法; 遭遇这种情形,恐怕就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幕后的力量在反复较量,法官的立场摇摆,估计还得煎熬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