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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读了老顽童的帖子【女生称遭导师非礼 老师曝暧昧聊天记录自辩】
有网友发表看法,认为女生既然已经和导师“舒服过了”怎么还要举报老师呢?“女生应该开除”。
我的观点有所不同 不能因为和导师“舒服过了”就说女生举告老师是错的
首先看两个概念: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
性骚扰(英语:sexual harassment)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只要言语或行为令他人感到不悦或有被冒犯的意图,且被认定存有性相关的暗示,都算是性骚扰。
大家注意,“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夫妻间还存在违背意愿的“婚内强奸”何况师生之间。
也许、女学生需要“舒服”的时候找老师,完成“舒服”的事情,她愿意。
反过来“被导师约教室改论文遭按倒又亲又摸”“违背意愿”女生“感到不悦或有被冒犯的意图”这时候当然可以告他。
我认为不应该用“曾经”的“舒服过”
辩解“现在”的“违背意愿”
欢迎大家发表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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