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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两文物稽查"监守自盗" 价值50万文物被卖了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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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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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1: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身为文物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同文物贩子做起生意,用两件假文物换走了价值50余万的真文物。日前,犯罪嫌疑人马某、孙某、赵某因涉嫌贪污罪,被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 }  [$ s  o% K) W: d- {- H1 q
  “监守自盗”
" d; C8 Q4 \8 O! k  两文物稽查人员卖文物
0 e8 y- D+ w3 t; E  犯罪嫌疑人马某为泾阳县文物旅游局文物稽查大队大队长,孙某为该稽查大队副大队长,赵某为文物贩子。2013年10月初,赵某在泾阳县太壸寺(泾阳县文物稽查大队的单位办公地址)闲逛,看见大殿里放着一个无头石佛,就想把它买回。由于赵某和孙某相识,赵某随后就向孙某提出了想买石佛的想法,孙某表示该石佛是文物稽查大队征收的,现在还没有登记,可以和大队长马某商量一下。
8 Y4 c" j$ B1 s% Z0 z0 n+ l  同年11月左右,赵某又听说文物稽查大队从泾干镇收来一个经幢,再次向孙某提出要买这个经幢和无头石佛。孙某让赵某找两件相似的东西把无头石佛及经幢进行调换。随后,孙某向马某说了此事,并称赵某要以16万元的价格买走上述两件文物,且向马某说明了其已让赵某准备了两件相似的东西,可以将文物稽查大队原来的无头石佛和经幢换走,马某获悉后表示同意。不久,孙某找到赵某,称和大队长商议后,这个石佛和经幢可以卖给赵某,但价格为17万元。赵某当即表示同意。( |4 J& y1 W* i2 C. Z; e
  “以假换真”. j# f! l' O% o% @# O) _5 p
  17万卖掉50余万的文物
- i- n3 Q9 t7 V# |  2014年元月10日中午12点左右,孙某见单位没人,就打电话给赵某,让赵某把替换的“东西”带上,到太壸寺调换石佛和经幢。随后赵某将用来替换的假文物装上自家的面包车,带着其子赵某某等三人来到太壸寺,孙某将赵某等三人领到经4 q# n; Y( ~# P+ m; C
  幢和无头石佛所在的位置,用事先准备好的假石佛替换掉了真石佛,将经幢装上面包车。真假文物掉包后,赵某三人把真石佛和经幢拉回自己家,并将准备好的假经幢装上三轮车,按照孙某事先安排,送到泾阳安吴文管所。, r) o' I0 C+ x2 o( g8 H- t
  调换文物之后,赵某将17万元付给孙某。孙某将其中8万元付给马某,自己分得9万元。1月16日,赵某将无头石佛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陕西某石刻博物馆的老板。
/ b; B* K! @$ Z& m  2014年2月,咸阳市公安局刑警队接群众举报称,有文保人员伙同文物贩子贩卖文物。经调查,案件浮出水面。
6 h7 J5 a2 P; W# E# |: l% Z  案发后,经咸阳市司法文物鉴定小组现场鉴定,无头石佛及经幢均为一般文物,经咸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无头石佛价格为23.75万元,石经幢价格为30万元,合计价格53.75万元。目前,马某、孙某、赵某三人因涉嫌贪污罪,已被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将择日开庭审理。' `, x7 x" e9 t8 u-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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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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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17: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监守自盗,应给予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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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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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1 23:19:42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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