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时值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由出卖套牌车辆的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徐某购车款241500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依法保护。 徐某系重庆市黔江区城区居民。2008年7月18日,徐某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东风牌自卸车一辆,购车款与上户费合计241500元。其后,该公司为徐某联系了挂靠公司,并于2008年8月1日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2009年5月,徐某在经营车辆时被交警大队以“使用其他车辆号牌”为由罚款1200元。徐某与该公司协商解决未果,遂以该公司出卖车辆实际发动机号与行驶证上登记发动机号不一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所售车辆发动机因没有达到环保要求,从2008年7月30日以后,国家不允许此型号的发动机登记上户。于是该公司在所售发动机上拓印了一个假号,并用该假号办理了上户登记,导致徐某所购车辆登记发动机号与实际号码不符。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出售给徐某的汽车登记发动机号与实际发动机号不符,导致其正常经营该车的目的无法实现,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于是判决徐某与该公司解除购车合同,由该公司返还购车款,徐某退还所购汽车。
+ B# Y" C- P" g" s: { 该公司不服,向市四中院提起上诉。市四中院经认真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维持原判。3月15日,市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徐某购车款241500元,徐某退还所购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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