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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动出租车项目尚未获批 售车行为被工商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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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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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

发表于 2014-4-19 16: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上午,工商人员检查速达电动轿车的销售点,该公司涉嫌虚假广告宣传以及超范围经营 记者 汤继颖 摄# x* V0 a& y0 m* h
  近日,陕西哈博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博公司)称,他们对外销售三门峡速达交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轿车,之后将在西安组建一个500辆车的电动出租车队,用户交29万(之后返10万元)就可得到一辆私户出租车,但西安市出租车管理处、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均表示:未听说过此事。! u9 a! Y( r; M+ U/ m2 d
   新闻回顾  c. C6 Z0 ?* F
   传西安增加电动出租车可自主经营 官方:未听说此事& A7 H$ ~- r8 B: w9 P2 a+ L* f
  昨日上午10时,西安市工商局双生分局商标广告科工作人员前往哈博公司,经调查了解,该公司广告宣传单页涉嫌虚假广告宣传以及超范围经营。8 k4 s3 S. t4 A. w7 [3 b
  公司:申报过项目尚未获批' a4 D+ T0 ^' i$ p* W1 M2 H- }) m
  哈博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为:环保节能产品、日用百货、针织品、办公用品、机电产品、汽车零配件、电动汽车(小轿车除外)的批发零售;电动汽车、节能产品的研发及咨询服务。工商人员指出,该公司从事电动轿车销售,但是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小轿车经营权,属超范围经营。
0 x6 I0 W, P- s: r0 W  该公司的招商宣传单页上称,项目计划在西安市新增纯电动出租轿车500辆,分别在市东、西、南、北和长安区建设5个维修保养、充电服务的运营中心,采取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特许加盟模式。此外,投资该项目预计月营运收入8000元—12000元,年收入96000元—144000元,投资回收周期14个月—20个月。9 i" n0 s1 X9 k0 n- ^! @+ \+ _8 t2 u
  项目是否有相关手续?公司项目推广经理张某昨日表示,公司曾向省交通厅、市政府相关部门申请500辆电动轿车组建项目计划,但目前没有拿到相关审批手续。# Y/ B2 P/ P9 u6 R" v
  工商人员认为,相关手续如果没批下来就开始宣传、销售、收费、承诺收益,涉嫌虚假广告宣传。
9 a, N2 R; V' a, U& e. W3 q5 H  的哥:已签约三天要交15万
* j4 [) k# Z  }/ O8 u0 o& \  哈博公司的工作记录显示,截至昨日共有613人登记咨询该项目,4月17日有4人签约,并留有姓名和电话。一名销售人员解释称,这4个人只是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工商人员要求其当面拨打其中一个电话确认,但无人接听。昨日下午,工商人员与4名签约者取得了联系,对方均表示已签约但还没交钱,该公司曾要求他们3天内打钱。不过有签约者透露说,有几个朋友有可能交钱。工商人员表示,尚未见到合同,还要继续核实是否有人已经交钱。- h7 ~7 N; U# W& G3 \+ `& a9 V/ E
  的哥刘先生说,他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前几天从朋友那里了解到消息,17日和几个朋友一起去了该公司咨询。“因为不用交订金,当场签了合同,公司要求我们3天内先交15万,但我们对交钱很谨慎,有个朋友还去相关主管部门打探过消息,也说是没听过这个项目。”
* F" B, T9 C& `1 ]4 D2 g  查处:停止经营和宣传活动
) @  f. L+ |4 B; a  工商人员要求问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但是项目推广经理张某表示领导不在西安。工商人员要求哈博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和宣传活动,不得再印发宣传彩页,要求尽快提供能够证明印了多少份宣传单页的票据和合同。同时,向该公司下发询问通知书,要求法定代表人赵某于4月21日上午到该局商标广告科接受询问,协助调查。
# `7 y+ r) q: L1 L7 f6 t  商标广告科相关负责人说,有不少出租车司机很关心这个项目真伪。政府确实有纯电动汽车出租车项目,但是还没有正式审批。而该公司声称的项目是否有手续,还需要其法定代表人提供相关材料,再进一步核查。
8 o, a3 O& s6 N/ C  相关链接
) G' G: J. |# D9 Y0 k" @, @7 a, }* {9 i  虚假广告宣传最高可罚20万/ w! J, c( x5 q1 z# Q0 F1 T  w. g
  工商人员表示,对于涉嫌超范围经营,要根据其经营时间、规模、参与人数、实际销售额等来确定处罚金额。对于涉嫌虚假广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6 r. A5 U  z/ P&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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