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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处一周后,当时48岁的老板张祥(化名)给21岁的史湘玲(化名)买了一处房产,两人分手后,张祥将史湘玲的父亲(房产主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实际购房人为自己(媒体2013年4月12日曾做过报道)。日前,莲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女孩父亲返还57万余元购房款。 新闻回顾7 v# ~1 e) V+ M% Y7 e/ C
男子为避政策用女友父亲之名购房 女友拒绝归还
1 t' q1 H; F8 }7 m/ L 事件
! M- T9 A6 J% U, F 认识一周就买房分手后想要回, B, D% E: G2 t; Z
史湘玲是西安城南一所大学的学生,2012年9月,她在世园公园偶遇开游戏厅的老板张祥。两人认识一周后,张祥说要给她买套房子,2012年10月,史湘玲用父亲的身份证在西安城北买了一套房子,张祥支付了房款。随后,两人关系持续了3个月后减少了联系,其间张祥几次提出想要回房子。
3 s: s* u0 B4 b" K6 U' r 2013年4月,史湘玲的父亲收到法院传票。在父亲质问下,史湘玲说,张祥虽然已婚,但她还是和他有了感情,最终导致和男朋友分手,不过她觉得喜欢张祥,也付出了真感情。
6 J: X/ T }$ x3 K “没有赠房这回事。”张祥说,2012年10月,他准备购买城北的一套商品房,但因受政府购房政策限制,自己已有两套房,再次购房将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于是就找到史某(史湘玲的父亲)帮忙并商定,并由自己出资,以史某名义替自己购房。
) \- j+ r1 w& i- u7 z/ D6 Z 张祥说,转入房款签订合同后,他曾要求与史某签订书面文件确认,但一直没有签,所以他告到了法院。
5 G" ` q8 c; n$ t# W8 Q: ~ 庭审1 [: ]; _7 D# Q$ m1 \
原告:为规避国家政策被告:房屋非原告出资: R% A8 Q7 O5 ~) L" |& ]0 I
2013年6月23日,莲湖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2 X8 C! q8 D" S& M# o8 O4 \- | 在法庭上,原告张祥的代理律师出具了张祥的两套房产证明及在2012年10月向开发商付房款的汇款单等证明,来证明其为史某购房的实际出资人,而当时那么做的原因,是为了规避国家相关政策。/ O7 L2 U! p1 v5 K L6 L5 x
被告史某称,本案根本不存在张祥规避法律代购的事实,原告张祥所诉房屋为史某出资所买,而且他和张祥根本不认识,双方也从未达成原告所诉的“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替原告实际购房”的事实,该商品房与原告在法律上没有关系,要求驳回张祥的诉讼请求。) ], q3 i$ J. R7 }4 L$ L0 s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祥与史某及其女史湘玲相识,2012年10月,原告张祥三次向房地产商转款共计571000元,且房地产公司专用收据上注明交款人为史湘玲。在转款后,史某以自己名义与房产商签订购房合同。
# A; q; O' |! |( `1 X) @ 2013年6月28日,张祥提出申请房产保全,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
' v' D1 G. ]" c5 X% i 法院调查确认,在2013年12月13日,房地产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史湘玲及其父亲史某仅在该公司购买一处房产,经核查,张祥所转款也为该处房产。原购房人为史湘玲,在签订购买合同前,史湘玲申请将此房屋购买人变更为史某。9 ?+ l4 i8 m% x' ?0 @. }0 W; _; R
2014年1月13日,莲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史湘玲的父亲史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张祥购买商品房之购房款571000元;如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根据相关规定加倍赔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史某承担诉讼费用等。昨日记者获悉,判决后史某不服,提出上诉。(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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