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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养老人赠送房屋被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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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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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6 17: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  ]" U! o# z1 C&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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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因家庭矛盾不断,老人与儿子经协商签订断绝父子关系协议,约定老人将一套房屋给儿子,并支付儿媳43万元。后因家庭矛盾再次爆发,老人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诉争的一套商品房归原告刘红、易志伟所有。被告李敏返还原告43万元,被告易强负连带清偿责任。
  
刘红、易志伟夫妇已年近七旬,易强为长子,其与前妻生育儿子易刚,在袁州区由二老照顾。2008年4月易强与李敏结婚,生育儿子易宏,三人在山东省泰安市生活。2008年4月,二老在宜春市认购了一套93平方米的商品房,价款为19万余元。
  
因家庭矛盾不断升级,为缓和矛盾,2010年10月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易刚的户口在成年前留在易家,二老和易强夫妇断绝关系、互不往来,一次性支付李敏43万元,上述93平方米的商品房给小两口。
  
2012年7月,诉争房屋在房管部门登记为两被告共有。期间二老出资装修房屋并入住。2013年双方再次爆发矛盾,李敏向二老主张房屋所有权,二老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是一种绝对的先天性关系,不可依协议随意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既免除了二被告对易刚的法定抚养义务、又免除了对二原告的法定赡养义务,协议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伦理道德,属无效协议。依照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故两被告依据无效《协议书》取得的房屋和43万元,应当返还两原告,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周小燕 廖 华)
   人民法院报20131018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发表于 2013-11-16 18: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气放晴了,冬日暖阳,真的太惬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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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镇海神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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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6 20: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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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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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7 06: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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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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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7 10: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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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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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8 12: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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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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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

发表于 2013-11-20 22: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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