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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西安市行政问责办法》。新《办法》进一步弥补了行政问责盲区,行政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将被行政问责。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这些 “衙门作风”都被列入问责范围。 剑指“衙门”作风 服务质量差将被问责 根据规定,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在行政问责的适用对象之列。如行政人员出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等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都将被行政问责。办法确定了三类共29项被问责的具体情形。 新《办法》弥补了行政问责盲区,服务态度不好、处理事情拖沓、这些“衙门作风”将被列入问责范围。 根据办法,行政人员有下列不当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行政问责: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者对群众反映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改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未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本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授意、指使、纵容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违反市政府相关规定的;以及其他管理和监督不力的情形。 七种问责方式 情节严重将责令辞职或免职 我市行政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对应当问责的行政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期限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打击报复举报人将从重处理 行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重处理:拒绝改正错误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的;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含两次);在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规行为中起重要作用的;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受到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取消当年年度相关的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