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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购买农村集资房合同无效 之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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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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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1: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0-4-25 16:15 编辑 ; U% [$ ^5 d+ t1 {0 X/ T(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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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愿买卖农村集资房屋,合同也无效( 2008-02-17 10:59:45 )
4 m8 F" G$ e0 _' w新华每日电讯2版
- ^7 c6 k& i% G; D' `; o新华社重庆2月15日电(记者郭立)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诸法院,最终却被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案件提出这样的警示:买卖农村集资修建房屋,存在较大风险。
$ N/ z6 m4 }) A# S0 r6 z) J     长寿区晏家街道居民周某于1998年4月在晏家街道某村组建了一套96.21m2的集资房。2004年10月,周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规定,周某以总价3.9万元将此套集资房卖给刘某。在合同签订时,刘某给付周某1.5万元,余款2.4万元在卖方办完过户手续交证后付清。
5 L' j* u  \9 I4 Z! f2 v8 c    刘某付清首付款后即入住该房。可当周某到房管局去办理产权转让时,却被告知,由于此房属于集资建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刘某也以未办完过户手续为由,拒交余下的2.4万元房款。2007年9月,周某找刘某协商,要求终止房屋买卖合同。但刘某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拒绝与之协商。2 c2 n1 @. H7 E% h/ l1 W( y, R
    周某无奈,向长寿区人民法院起诉。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周某返还被告刘某购房款15000元,被告刘某将此套集资房返还原告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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