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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买卖农村房 协议无效退房退款& W6 V2 D# M. ~( b+ Y( p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23日)
% s/ ]5 H7 d6 ]% I( j1 m 4月22日,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案件,依法判决该房屋购买协议无效,退房退款。 1998年,市民孔林娣购买了村民朱秋真的一处院落。近年来,此地地价已较10年前翻了数倍。今年,朱秋真以两个孩子已到结婚年龄,家中缺少房屋为由,找孔林娣协商退房退款。协商无果后,朱秋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10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退房退款。庭审中,孔林娣承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确实属无效协议,但要求朱秋真赔偿经济损失27万元。朱秋真则表示愿意在退还8万元购房款的基础上,再补偿孔林娣4万元。由于双方要求差距太大,法庭调解未能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林娣系城市居民,依法不得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朱秋真的住房,且诉讼争议院落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仍登记在朱秋真的名下,一直未能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因此双方的买卖协议违反国家关于农民住宅转让的有关规定,被确认无效。(于振宇 韩立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