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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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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1: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区健身:居家安宁,请勿打扰

作者: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史友兴  发布时间:2009-06-26 08:02:23

本报讯  健身器材的噪音,锻炼人群的喧哗,让周边住户不堪其扰,为捍卫休息权,住户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开发商拆除引发诉讼的运动娱乐设施。

    原告徐某等12人系镇江市松盛园小区第7幢楼房的住户。松盛园小区由被告松盛开发公司开发建设,该公司于2005年5月26日至28日向原告交付了所售松盛园小区房屋。2005年6月底至7月初,松盛开发公司在该小区第7幢楼和第8幢楼之间,靠第7幢楼南侧安装了一组健身娱乐器械。原、被告对于该设施的安装事先并无约定。     小区业主陆续入住后,使用运动器材和儿童游乐器械的居民越来越多,由于部分居民不能文明使用运动娱乐设施,嘈杂喧哗声致使原告得不到安宁,严重干扰了原告正常的生活和休息。原告遂向被告就设施安装地点提出异议,当时松盛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被告未予及时答复,后在当地媒体报道后,松盛开发公司答复出资出力将健身器材拆除,但移位至何处须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决定。     2006年9月,松盛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当年10月,业主委员会对设施去留等问题作了讨论,作出要求开发公司拆除的初步决议后,采取了设立意见箱向业主征求意见的方式,投反对票者较少,远未超过半数。业主委员会最终通过了拆除设施等问题的决议,并于2006年11月19日将决议寄给了松盛开发公司,要求开发公司于接信后15个工作日内拆除7号和8号楼之间的运动娱乐设施并恢复绿化,并要求将拆除的器材安装到小区中心广场。     由于拆除后安装在中心广场具体何处一直未能确定,业主委员会又发出告示,对安装地点征求业主意见,但最后未形成相关决议。由于业主委员会两任主任先后辞职,业主委员会至今不能正常履行职能,运动娱乐设施一直未拆除。     原告遂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拆除运动娱乐设施,并恢复该地块绿化。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松盛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拆除松盛园小区第7幢与第8幢楼房间的运动娱乐设施,并恢复该地块绿化。 ! j; C  C) W: P9 t% S
    一审判决后,松盛开发公司不服,向镇江中院提出上诉。本报讯  健身器材的噪音,锻炼人群的喧哗,让周边住户不堪其扰,为捍卫休息权,住户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开发商拆除引发诉讼的运动娱乐设施。     原告徐某等12人系镇江市松盛园小区第7幢楼房的住户。松盛园小区由被告松盛开发公司开发建设,该公司于2005年5月26日至28日向原告交付了所售松盛园小区房屋。2005年6月底至7月初,松盛开发公司在该小区第7幢楼和第8幢楼之间,靠第7幢楼南侧安装了一组健身娱乐器械。原、被告对于该设施的安装事先并无约定。     小区业主陆续入住后,使用运动器材和儿童游乐器械的居民越来越多,由于部分居民不能文明使用运动娱乐设施,嘈杂喧哗声致使原告得不到安宁,严重干扰了原告正常的生活和休息。原告遂向被告就设施安装地点提出异议,当时松盛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被告未予及时答复,后在当地媒体报道后,松盛开发公司答复出资出力将健身器材拆除,但移位至何处须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决定。     2006年9月,松盛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当年10月,业主委员会对设施去留等问题作了讨论,作出要求开发公司拆除的初步决议后,采取了设立意见箱向业主征求意见的方式,投反对票者较少,远未超过半数。业主委员会最终通过了拆除设施等问题的决议,并于2006年11月19日将决议寄给了松盛开发公司,要求开发公司于接信后15个工作日内拆除7号和8号楼之间的运动娱乐设施并恢复绿化,并要求将拆除的器材安装到小区中心广场。     由于拆除后安装在中心广场具体何处一直未能确定,业主委员会又发出告示,对安装地点征求业主意见,但最后未形成相关决议。由于业主委员会两任主任先后辞职,业主委员会至今不能正常履行职能,运动娱乐设施一直未拆除。     原告遂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拆除运动娱乐设施,并恢复该地块绿化。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松盛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拆除松盛园小区第7幢与第8幢楼房间的运动娱乐设施,并恢复该地块绿化。 1 l4 h0 U! Q: j& q: @: t) g3 v  _; k
    一审判决后,松盛开发公司不服,向镇江中院提出上诉。 发新话题 发帖后您的 威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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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被判赔偿     今年初,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重庆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146名原告所购房屋面积大小,分别赔偿三类原告损失6000元、9000元、12000元。     2006年,原告成莉等146人购买了被告银昌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六洞村的“鼎盛时空”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该楼盘总层数为26层。但原告李友华等接房后发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超建4层,超建面积达3254平方米,共计增加48套住宅。     2007年10月29日,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对被告银昌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建的面积为3254平方米的部分按500元/平方米处罚,履行罚款并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办理永久规划许可手续。但被告银昌公司超建部分至今未通过规划验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银昌公司修建“鼎盛时空”第27层至30层时,未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属于超规划建设,该超建部分至今未通过规划验收。银昌公司违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鼎盛时空”总层数26层的约定,将“鼎盛时空”建成总层数为30层的商品房住宅,属于违约行为。银昌公司违约超建4层,增加48套住宅,导致原告所购房屋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舒适度变差,房屋价值相对下降,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银昌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原告的损失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原告遭受损害的程度、被告违约超建可能获得的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 外墙使用归业主 开发商无权谋利     2008年8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屋面和外墙使用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用以悬挂广告谋利。     2003年上半年,施先生等73名业主分别与厦门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东方时代广场房屋,合同约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卖方所有。     2007年6月,施先生等73名业主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业主们声称,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属于开发商,剥夺了原本属于业主的权利。     业主们提出,东方时代广场地处厦门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区,周围都是中高级写字楼和中高端住宅区,开发商利用房屋屋面和外墙悬挂广告,据业内人士估算,该小区楼房外墙的广告位一年的收益达百万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品房屋面及外墙属于建筑物共用部分,在法律上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分建筑物共有部分应当由业主集体决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全体业主共有的屋面及外墙面的使用权做出处分,未经共有人集体决定,相关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 `- Q& S6 i5 F4 ?    据此,厦门市中院认定该小区房屋屋面及外墙面使用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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