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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戴永智 于 2013-6-8 19:31 编辑 ( B \; r# T" \+ T8 `: P7 v5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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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李书文二审违法独任审判% {; L; }3 i1 |1 M8 N+ f2 n* ]8 Y
我丹阳彩星包装材料公司与江苏中彩印务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2﹚丹导民初字第283号判决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时由李书法官独任审判。并以(2013)镇民终字第0017号作出判决,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结论极不公正。
7 h2 L% P1 B$ Q [# Q 一、李书文法官独任开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8 I" ?0 p' J4 t2 R( N$ c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本案二审开庭时仅有李书文一个审判员,但判决书上所列其他两个审判员未见其人,不知男女。- A& c$ l/ ~6 P& m
第二、李书文法官开庭后还征询我们意见,是否需要合议庭再开庭?我方律师提出,因一个合同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且相互间存在着无法割断的联系,建议由同一合议庭再审理我公司上诉中彩公的货款纠纷案,以便全面分析案情,公正判决。并在2013年元月12日和2013年3月23日两次寄转李书文法官信函阐述了上述观点,然李法官仍然寄来了违反诉讼程序的判决书。) I. P- @; E7 R" s7 O
二、关于我公司与中彩公司的房租纠纷问题。- W; z( o- o6 A n0 j, Z
二审判决无视客观事实,判决结论极不公正。
* H4 w8 R% q3 W4 V- o 第一、第三年应该缴多少房租?我们认为应交8万元,下半年不应该交房租。因为下半年中彩公司违约致我方工人无活可干。
! n- ~: B* n* c- b; O& b. A 理由:双方合同不是单纯的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第二条房屋用途,约定“该房屋的主要用途为:为中彩公司服务,提供中彩公司配套使用的各种复合卡纸,在确保产品质量和交货期的前提下全部由乙方供货,纸张价格为市场最低价再每吨下浮100元”。这表明:这是典型的“加工定作合同”,丹阳市法院也是以“加工定作合同”立案的。 & @; y% F) t' h
我公司租房目的是为中彩服务,从未向其他单位加工过一张卡纸。第三年度后半年,中彩公司违约使用他人产品,不下生产订单而让我们的陕西工人无工可做空领工资,中彩公司还要房租10万元,这合理吗?
- x9 h- e) F" Z& m1 e 我们陕西的工人是来干活的,不是来住宾馆的,因中彩公司的违约行为,致车间停机,工人空闲,中彩还要租房钱,这样的逻辑竟然得到江苏省两级法院的支持,这还有公理吗?还有国法吗?: f# B* ^+ V- Q. @
第二、我公司前两年房屋租金已交清。
! M6 V2 I& z2 `租用中彩公司老厂车间房屋目的,是为江苏中彩公司服务,因此生产加工和房租紧密结合;虽然合同约定每年房租20万元,但实际因生产量不够,故每年房租都是按实际情况协商而定,所以才有中彩公司收“第一年房租12万元”,收“第二年房租金14万元”的两个收据。这两个收据足以可认定前两年已交清房租。而中彩公司现在却认为,“第一年还欠8万元,第二年还欠6万元”共14万元。如果认为前两年未交清,那就应写“暂收”而不应该是“收第一年”和“收 第二年”,中彩公司和两审法院对此并无合情合理的解释。% v0 Q7 j4 Z0 m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两审法院这样认定判决明显与法有悖,第一年未交清能收第二年房租吗?
7 h( U* L6 n, Q2 s/ _合作以来,我们加工产品的货款在中彩公司账上,连我彩星公司的贷款也被中彩扣在其账户中自己使用,想要多少房租可直接扣除,中彩有必要起诉彩星公司索要房租吗?前两年房租就是中彩公司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的。两审法院都认为从货款中扣房租我们没有证据证明,要什么证据?这是很普通的常识,中彩所欠货款未支付,我们不可能另外拿钱去缴房租。如果中彩认为是另外汇款、转帐交的房租,就应由中彩公司举证才对,但两审法院都把举证责任分配给我们,这明显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突现。- ^/ ~$ q; }6 ^! d+ b- F
第三、镇江市中级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V9 @# K1 M/ S' \* Z5 |$ p# B
按《民法通》第一百三十六条(三)项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这是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是专门针对房屋租赁关系而制订的,很明显,中彩公司索要前几年房租已超过诉讼时效。但二审法院为了保护本地的中彩公司,却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纯属适用法律错误。2 Z" S. o3 e' F# b1 B. x7 `. X
首先,《民法通则》136条明确是针对“租赁关系”所规定,而《最高院》规定是针对“租赁关系”以外的其他债务;二者所指“法律关系”不同,适用结果亦不相同,不可混用。
7 P3 @. v4 @/ r! W4 A$ i 其次,本案中双方合同第四条约定“该房屋的年租金为20万元”;第五条“房屋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法官把“时效期限”这样理解,那么《民法通则》专门针对租赁的【短期诉讼时效】如何适用呢?
1 ?+ J% C% u. E; B z0 }1 Q" @ 其他问题我们不想再多陈述,想让社会来评述此案,使我这位外来的投资者,在江苏省也能感觉到司法的公正。
( L" _( v# d3 e& N 丹阳彩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o/ J- z2 X; q* _9 `7 e' L3 C
法定代表人穆俊民
* S( e( ^. Q$ G 现在住址:陕西省户县古城路97号俊星公司/ J: \3 I [: L3 B) h
电话:159919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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