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宣判一起污损车牌行政纠纷案 认定交警部门处罚决定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报讯 日前,备受关注的浙江省首例污损车牌行政诉讼案一审有果,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14日15时48分,张先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瑞安市虹桥北路路口,因未按规定在限制/禁止的区域通行被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交警示意张先生靠边停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车辆后号牌存在污损情形。交警认定张先生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张先生罚款200元及记12分的行政处罚;认定张先生实施在限制/禁止的区域通行的行为,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张先生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张先生不服处罚,将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审中,张先生称,淤泥不是他故意涂上去的,车子行驶过程中难免沾上淤泥,他不可能时刻停车检查。 交警向法院提交了处罚当天的天气证明。交警说,后车牌上的淤泥确实不是张先生涂上去的,但这些淤泥的形成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张先生放任淤泥留在后车牌上,导致无法辨认,属于间接故意。 瑞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瑞安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张先生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查获时,后车牌不仅沾有泥垢,且明显折损变形,不能清晰辨认,结合当天天气状况及前号牌清晰等情况,足以认定张先生明知车辆后号牌已污损,仍旧上道路行驶的事实,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先生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芮 宣) 人民法院报2013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