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户县
查看: 2748|回复: 0
收起左侧

轻打老妪致其犯心脏病而死如何定性

[复制链接]

584

主题

855

帖子

2601

积分

叁.无畏牛刀

Rank: 4

积分
2601
发表于 2010-2-11 09: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2008年6月26日下午5时许,付某因被怀疑与同村的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遭丈夫殴打,付某从丈夫口中了解到是郑某(女,86岁)告知丈夫此事后从家中拿了一根木棍找郑某理论,争吵中付某用木棍朝郑某腿上等处打了几下。当天晚上11时许,郑某被儿媳发现死于床上。经法医鉴定,郑某身上虽有六处挫伤,但其伤情只达到轻微伤甲级,郑某主要是因其突发心脏病死亡。$ ?, b. T3 _& [8 G6 W% ~
  分歧意见:对付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三种意见。
7 U1 V: A6 ]1 V% i7 N  第一种意见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付某用木棍殴伤郑某,导致郑某心脏疾病发作于当晚死亡,其行为与郑某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e; X6 X: p8 S% a
  第二种意见认为,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是以后果定罪的,轻伤以上才能定罪。尽管付某殴打了郑某,但郑某的伤情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构罪标准,不能认定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g- T3 P- W& U7 {& `6 y
  第三种意见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付某持木棍朝郑某腿上等处击打,郑某生前能自主活动,在被殴伤约6小时后猝死,可以认定此次伤害与死亡有一定联系,损伤为死亡的诱因,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付某的刑事责任。
$ X* F0 b: r7 o4 E1 P' \( d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D, F& E0 y! o; S  本案中,付某在遭受丈夫殴打后,找郑某理论,情急之下,拿木棍在郑某腿上等处打了几下泄愤,主观上没有伤害郑某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郑某伤害的行为,导致当晚郑某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心脏疾病。付某伤害的行为结果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构罪标准,因此,不宜对付某定故意伤害罪。) E2 ?$ |5 A* f: `5 I
  第二种意见认为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纯粹从郑某的伤害后果来定。郑某尽管年事已高,患有心脏疾病,但生前能自主活动,尽管付某用木棍殴打郑某造成轻微伤甲级,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此次伤害与死亡有一定联系,被殴致伤为郑某死亡的诱因。因此,也不能认定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4 @5 |2 `) E1 f( V7 {  a  付某为泄愤而殴打86岁的郑某,其应当预见殴打年迈老人可能会造成死亡的后果,由于付某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郑某在受到付某殴打等诱因作用下引起心脏疾病6小时后发作而猝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郑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心脏疾病,付某的殴打行为只是引发郑某心脏疾病发作而死亡的诱因,对其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鉴于案情,可对付某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0 X1 A! W8 T; t3 k$ N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url=]来源: 正义网[/url]
以法律的智慧帮助人,用专业的知识服务人!
快捷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秦岭网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58号
陕ICP备10002220-1~2号

GMT+8, 2026-9-27 13:05 , Processed in 0.128523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