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户县
查看: 1259|回复: 0
收起左侧

境外生育回国定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复制链接]

539

主题

565

帖子

4406

积分

肆.江湖一剑

Rank: 5Rank: 5

积分
4406
发表于 2012-11-9 17: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避处罚赴港生子 终要为超生买单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赴港生子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均属再婚的刘某和王某夫妇并不符合生育政策,为躲避处罚到香港生子,但最终还是要为“超生”行为买单。
  刘某和王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双方在前段婚姻中均育有子女,且均跟随二人抚养。为了实现“生子梦”,他们通过中介机构办理了赴港生子。2008年10月8日他们的女儿刘某某在香港浸会医院出生并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刘某某跟随母亲王某返回青岛市崂山区居住。崂山区计生局经调查认为,刘某和王某在香港生育的女儿属于违法生育,遂对之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告不服该征收决定,向崂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其婚生女刘某某生于香港且已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应否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刘某某虽然出生于香港,并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其自2008年10月出生后一直在内地居住。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双方均为内地居民,无论在境内或境外,均应遵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生育子女,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在境外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如其子女回国定居,或两年内住满18个月,应计算该子女数,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刘某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该案宣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刘宗欣 曾宪权)
人民法院报20121106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快捷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秦岭网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58号
陕ICP备10002220-1~2号

GMT+8, 2026-6-8 02:21 , Processed in 0.142588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