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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观点之------“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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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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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9 19: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或“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

1、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项制度,“工伤概不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无效;

2、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伤残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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