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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投交强险 发生事故多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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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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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17: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8-17 17:21 编辑   f/ k; j. J/ f. Q) |* `: c4 G4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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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判令未投保交强险的车主郝某先按照交强险的规定赔偿原告51580.44元,不足部分其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36795.6元,共计各项损失88376元。
/ D7 m- ~$ X! J: a2 a$ b      2009年12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郝某驾驶晋H66242(系挪用牌照)别克轿车由东向西与由西向东并向南横过马路的原告王某相撞,致原告王某受伤。原告王某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头部轻微损伤。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后遗症已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郝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郝某驾驶的晋H66242(系挪用牌照)别克轿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3 A/ F: l* J% f% \) Z
    被告辩称,应依据责任认定书确定的主要责任按比例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 @6 i3 X: _5 _% a. W1 O7 x     法院认为,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机动车方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尽管郝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因郝某所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应自行承担,其作为机动车方应当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当事人再按责任分担。原告王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2565.13元,被告郝某负担1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后再承担余额的70%,即36795.6元,原告王某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1580.44元,因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故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 N" E* i( f# z& ~+ B0 x5 q3 c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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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法院网忻州忻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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